然而,请求人并没有将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结合进行评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二、以案说法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创造性;该法第
45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授权专利不符合
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如创造性的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均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做出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也就是说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达到证据、理由环环相扣,不能提交证据而不说明理由,也不能只说明理由而不指明所依据的证据。例如,请求人针对
专利法第
22条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组合对比方式。如果是组合对比,存在两种以上的组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的组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范围
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会依职权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的审查,除非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无效宣告的理由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