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CN2536178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对比文件1)
附件2:CN2524654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对比文件2)
附件3:CN2197001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17日);(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附件3本结合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附件2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保险绳连接主、副擦体,对比文件1的安全绳一端连接外清洁器、一端通过拉环套在手指上;2)权利要求1的磁钢槽设于刮板的上、下两侧,对比文件1的磁钢盒位于胶条的一侧;3)权利要求1的手柄与刮板方向垂直;4)权利要求1的主、副擦体下部设有蓄水室,蓄水室上、下两侧均匀分布有半圆形的水流动孔,蓄水室安装有海绵;5)权利要求1中设于刮板上侧的磁钢槽分别位于蓄水室的两侧边,随形擦布位于主、副擦体上部。合议组认为,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前提下,对区别特征2)分析如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可以理解:通过上述结构,三组磁钢的上、下设置不仅使磁力均匀分布,作用在擦体上的合力作用点不会改变,同时由于刮板设置在三组磁钢的中心位置,因此在主、副擦体的吸附力的作用下使刮板刮得更干净。尽管请求人提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壳体内的侧边分别设置有两处磁钢的基础上,再在壳体内的底边多设置一处磁钢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胶条9(对应于刮板)的底部设有磁钢,因此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两侧边设置磁钢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的在底边设置磁钢结合起来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钢的设置方式。但是,首先,对比文件1和3均只公开了在胶条的一侧设有磁钢,而并未明确记载磁钢具体是位于胶条一侧中的上侧还是底侧、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异议地得出磁钢位于胶条上侧还是下侧的技术内容,其次,对比文件1和3在胶条一侧所设置的磁钢并未使磁钢呈三点的分布,也未使胶条位于磁钢的中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和3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2)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也不能达到由上述结构所带来的使主、副擦体的吸附力更强以及使胶条清洁更干净的技术效果。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任何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将磁钢设置于胶条的上、下两侧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