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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能不能等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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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的结合评价专利的创造性的法律漏洞

李洪江


【全文】
  
  前言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评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与新颖性评价标准不同,可以将现有技术结合来评价。而对授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时,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另外,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按照“依当事人请求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并且对于已经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查。

  
  也就是说,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错误的选定或者遗漏某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或者组合方式,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是无法得到补救的;而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话,根据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那么如果人民法院也参照《审查指南》这一部门规章的规定的话,无效宣告请求人几乎没有获得第二次救济的可能性。

  
  一、案例[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4年2月13日、名称为“双面玻璃清洁器”的200420030349.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陈强。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一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1如下:

  
  “1.双面玻璃清洁器,包括主擦体和副擦体两部分,主、副擦体通过一条保险绳连接,其特征是:a)双面玻璃清洁器主、副擦体里侧的刮板(15)两侧,分别设置有磁钢槽(6)、(7)、(8),刮板(15)上侧位于蓄水室(14)的两侧边的磁钢槽(6)、(8)内,分别安装有一组磁钢(9)、(11),刮板(15)的下侧的磁钢槽(7)内,亦安装有一组磁钢(8),每组磁钢均为两块;b)主擦体的压盖(4)上设有与刮板(15)方向垂直的竖置手柄(5);c)主、副擦体的上部设有一块随形擦布(13),主、副擦体下部设有蓄水室(14),蓄水室上、下两侧均匀分布有半圆形的水流动孔,蓄水室(14)安装有海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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