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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之比较

  

  对于非自愿监管,存在较多的争议。例如,美国特勤局(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承认,如果某些人对他们保护的人存在危险,在没有主张这些“危险”的个人是“精神病”的情况下,曾取得对他们的非自愿精神病人院。非自愿监管的可能影响,还涉及到自我决定权(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的问题。对非自愿监管的指责还认为,应当将用来保护刑事罪犯的正当程序规定用到精神病人头上。检察官劳伦斯·史蒂文斯更加具体地指出,非自愿监管损害了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实体的正当程序条款。有的学者还认为,非自愿监管违反宪法。[6]


  

  (二)对性侵犯者适用非自愿监管


  

  上个世纪90年代,有关“精神异常性暴力侵害者”的法律,规定对刑满释放的性侵害者适用非自愿监管。这种形式通常被称为民事监管,而不是自愿监管;非自愿监管可能是刑事的或者民事的。对此,支持者声称,这是非自愿监管法律的有效运用,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规避刑事司法体制的一个潜在的、极其危险的方式。


  

  对于性侵犯者适用民事监管,在美国很多州法律中都有规定。俄勒冈州有关精神健康法规定:“性危险者”,按照俄勒冈州法第426.510至426.680,除非在其他语境下,是指一个人因其重复性或者强迫性地在性方面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因为其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而被认为很可能继续从事类似行为或者对其他人构成某种危险。[7]依照该州人权事务局(the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发布的规则,州医院负责治疗或者照顾精神病人的主管人员可以接受并安排某人住院,如果该人作为性危险者需要医学的或者精神治疗处遇,且他已经自愿地提出申请该收治的书面申请;不满18岁的人不能作为病人在这类医院里被收治,除非由其父母、成年近亲属或者法律监护人为该人的利益而提出申请。根据该条款自愿要求进入州机构的人,按照该机构主管人员提出申请和通知,被允许从该机构中临时离开,如果在主管医疗官看来,这样不会干扰对申请人的成功治疗或检查。[8]人权事务局被授权建立和开展治疗规划,或者独立地在一个已有的州矫正机构内进行,并作为人权事务局内部已有规划来进行,或者在社区内特定且被批准的地点,接收、治疗、研究这类性危险者,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管。[9]如果被告因犯性侵害罪行(俄勒冈州法第163.305至163.467条)或乱伦(俄勒冈州法第163.525)而被定罪,且有概然的理由相信被告是一个性危险者,法庭在量刑前,可以延长量刑时间,将该人置于根据该法第426.670条所确定的机构内进行监管并予以评估和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果该机构向法庭报告,被告是一个性危险者,而相应治疗会减少今后性侵犯的风险,法庭应举行听证会,通过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确定被告是否为性危险者。州政府代表和被告在听证中有权传唤证人并进行交叉质证。不过,被告可以放弃根据该款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为性危险者,而相关治疗将减少其今后性侵害之风险,法庭可以在量刑时在其权限内作出:(1)如果该人参与并成功完成一个为性危险者所设的治疗项目,对其宣告缓刑;(2)在作出监禁量刑宣告同时命令,被告由矫正局局长分派参与为性危险者所设立的治疗项目。矫正局和人权事务局应联合作出管理性规定来协调根据该款所进行的分派和治疗;(3)根据法律授权进行其他量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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