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有州都有立法机构授权进行非自愿民事监管。在理论上,一个州拥有两项基本权力可以用来对个人进行监管:一是国家监护人权(Parens patriae),它使某个州有权对不能照顾自己的精神上或者身体上非健全人进行监管;二是警察权,它使某个州可以对危及社会的人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警察权的使用限定在,只能对“患有精神疾病且危险”的人才能予以监管。[4]对于患有不同精神疾病的人,有三种类型的监管:到特定机构治疗;到由政府部门、私人部门或个人密切监督的社区进行看管;刑事性监管。这三种类型分别用于,没有刑事责任但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照顾和治疗,或者被认定有罪同时患有精神疾病,且将在监狱内接受精神病治疗服务。非自愿监管,是指利用法律手段或者精神健康法所规定的形式,在违背某人的意志或者不顾其抗告,将某人置于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患者收容所(insane asylum)或者精神病治疗病房(psychiaric ward)的活动。非自愿监管乃相对于自愿监管(voluntary commitment)而言,后者是指某人自愿被送人精神病院或者其他精神健康机构的活动,不涉及非自愿监管程序。和非自愿监管不同,该人可以不考虑医疗建议而自由离开医院,即便医院对白天时间段有关于离开医院的提示或者要求。
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加强了对特定人权的宪法权利保障,尤其是面对任何被关押的人,无论是基于刑事判决还是民事监管。然而,直到1975年,法院才在欧康纳诉唐纳德森案[5]中表明,各州在对某人以精神病治疗和处遇进行民事监管方面,应以正当程序加以限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州限制一个没有危险的人的自由是不合宪的,如果他依靠自己或者在有意愿且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的帮助下,能够自由地安全生活。该判决还要求各州改变其法律。然而,在该案后,只有7个管辖区制定了特别的标准:亚利桑那州允许对持续且剧烈的精神无能力人进行监管;夏威夷州允许对明显的精神疾病的人予以监管;俄克拉荷马州立法表明,入院治疗用来对先前诊断为精神病,且拥有精神病史,或者避免病情恶化的需要;特拉华州、南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允许,对那些需要入院治疗且没有意识到这种需要的人进行民事监管。
在美国,对于非短暂性治疗,要求法院举行听证。在大多数州,警察和被指定的精神健康专家,可以对某个人进行短暂监管以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需要对某人施以更长期的人院治疗,则应得到法院的命令。医生、心理学专家和(或者)精神病专家要向法官提供报告,有时还要在法官面前作证。在美国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被非自愿入院治疗的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监管通常有时间限制,而且要求在固定的时间点进行重新评估。这也为病人运用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来挑战监管提供可能。对于这种情形,各州法都设置了相应的程序。例如,佛罗里达州贝克法(Baker Act)即规定,一个人只有表现出对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时,才能被监管。警官、医生、护士或者拥有许可的精神健康专家可以对其进行持续72小时的非自愿检查。在这段时间内,两名精神病医师可以请求法官延长监管和非自愿监管的命令。贝克法除了要求确保被监管者的权利(包括联系外面的人)外,还要求所有监管命令应在每六个月进行复核。此外,被予以非自愿监管的人有权进行辩护;如果他们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话,有权让该州提供公共辩护人。在佛罗里达州法律允许警察进行检查时,由被推荐的两名精神病医师来指导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