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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司法中的衡平判决(上)

  

  1、衡平判决产生的背景:法国民事法官权力转换的逻辑


  

  关于法国法官权力的概括,我们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司法“三段论”推理(syllogisme):法官将了解的小前提(案件事实),套用到大前提(法律条文的假设)中,从而推理出结论(判决)。[5]司法“三段论”从大革命以来成为规范法国法官权力的理论基础。它的产生意欲挽救大革命前夕的司法危机[6],特别是抑制国会(Parlements)[7]手中过于膨胀的衡平权力。在国会的审判活动中,根据“衡平”的理念,他们享有宽广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法律是清楚和详细的,但比照法律严格的适用,有更重要的原因认为适用衡平更为适宜时,这时,衡平的权力允许法官参照于仁慈、情理、对穷人、弱者和不幸者的怜悯”,根据“特殊情形和条件”做出判决。[8] 例如,关于违法责任的判定,不拘泥于规则对有关条件(时间、地点、主体)的硬性规定,国会通过衡平,详细评估案情的复杂因素,以求责任评估的最佳平衡点。他们排除无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的严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按比例评估损害;这种评估的自由往往有些过度。[9]从11世纪开始,人们开始质疑国会判决中衡平的不可预测性;他们认为,当向国会提起诉讼时,自己对未来的判决没有任何概念,国会判决的内容是随意的。另外,衡平判决中的不可预测性与当时法国产生的习惯法编纂的趋势相冲突。因此,抵制国会判决中“衡平”权力的呼声颇多。[10] 于是,三段论的产生排除了衡平在法官中的适用。[11]


  

  20世纪以来,司法三段论缺陷愈加明显。表面上看来,司法三段论只是简单的逻辑推理:只要知道大前提(法律)和小前提(案情),就能很容易推出结论(判决)。实质上,三段论的内容和过程都是复杂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本身充满着不确定的因素;逻辑推理不是机械的,法官往往面临着情感和人为因素的困惑。[12]司法推理不再是“大革命立法者所想象的三段论推理”[13]。他不再是宣告式的,导出唯一的、无法反驳的结论;他是被论证的,其前提不是客观真实的,而是极其相近的事实,导出的结论是从经验论证极其接近于事实的,并非“是”而是“应是”[14]。司法裁决不是确认已有的存在而是旨在建构结果。因此,“司法推理的职能不是解释性的,而是证明性和合法性的”。[15]并且,司法危机[16]引起的法律后现代主义,促使法国法学家们重新思考法官权力的现实转换。从20世纪中叶开始,法国法学家们发表新的言论,以否定“法官仅为法律的嘴巴”的传统论点。[17]法官的首要职责,不是机械的生产判决结果,而是解决纠纷。[18] 一些新鲜词语,诸如“创造者”(créateur)[19]、“调整者”(modérateur)[20]、“感性”(sensibilité)的词语出现在法官身上。法官应当将法律“人性化”[21],在适用法律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条件。有人还提出,法官的判决应当考虑到经济。[22] 有更为激烈的观点认为,“一个拘泥于旧观念的法官将会导致正义的死亡”。所以,“根据新法律的精神,需要重新思考法官的使命,超越现在生效法律条文适用中司法的模糊性,旨在超越法律服务于正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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