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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


【作者简介】
胡立峰,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释】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
参见石先广:《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137页。
高圣平:《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辨析》,《法学》2006年第10期。
参见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9页。
赵瑞红主编:《劳动关系》,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See John D.R.Craig.Privacy and Employment Law,Oxford:Hart Publishing,1999,p.36.
同前注
这两种主张分别代表了主要发达国家劳动法理论中关于规章制度性质的主要观点。参见扬继春:《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纪惩处》,《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参见吕荣海:《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台湾蔚理法律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79页。
参见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64页。
参见刘志鹏:《民法债编修正对劳动契约关系之影响》,《法令月刊》2000年第10期;同前注,高圣平文。
参见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劳动合同法》将“平等协商”作为规章制度制定的必经程序,具有程序方面的意义。但从实体内容上看,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双方的权利并不对等,规章制度内容对双方意志的反映程度也存在差异。特别是对新进企业的员工而言,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除非确需修改,否则没有任何参与的余地,其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缔约时只能对劳动规章制度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由此也反映出劳动规章制度的定型化。
同前注
“纯粹契约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一种契约内容,其所以具有契约上的拘束力,乃是因为受雇人个人与雇主间对劳动规章制度所列明的内容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关系。同前注,黄越钦书,第138页。
参见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167页。
参见约翰·W·巴德:《人性化的雇佣关系——效率、公平与发言权之间的平衡》,解格先、马振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页。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还不是十分成熟和系统。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这部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仅仅作为劳动合同实施过程的附带因素得到一定的规制;另一方面,在立法者的意识里,劳动规章制度更多地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不宜作过多干预,以免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其结果是,不论从法律条文总体数量,还是从具体条文规定的严密程度来看,劳动规章制度都不如劳动合同。
参见台湾法学会编:《新世纪台湾法制之展望研讨会专辑》,台湾法学会2001年编印,第49页、第50页。
这种“立法权”是企业内部规则制定权的一种形象比喻,实际上,企业由于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不能真正行使立法权。所以,此处加了双引号。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5页。
David A.Peach,David Kuechle,The Practic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New York:McGraw—Hill Ryerson Limited,1975,p.182.
李洙德:《定型化契约之“适用”于劳动契约》,《法令月刊》2003年第2期。
参见黄建中、高圣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司法控制》,《人民司法》2007年第4期。
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两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劳动纪律并不能代表劳动规章制度的全体。参见董保华:《劳动法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20页。
参见回沪明、高圣平主编:《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页。
Norman M.Selwyn,Law of Employment(5th edition),London:Butterworths,1985,p.186.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可备务款中均不再有劳动纪律的内容,劳动纪律已经完全成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参见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这种不稳定因素乃是指用人单位事后以种种借口滥用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修改权,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朝着更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如此,则可能转嫁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参见颜雅伦、蔡淑娟:《知识经济下劳雇关系与企业竞争力》,台湾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2002年版,第154页。
简良机:《劳资争议立法规范及处理制度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65页。
参见王全兴:《劳动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王松柏:《劳动契约在法律上的地位》,栽台湾劳动法学会编:《劳动基准法释义:施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0页。
同前注,颜雅伦、蔡淑娟书,第148页。
张立新:《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浅析》,《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石美遐:《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
对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上文只是一种看法,另一种看法是它并没有直接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低,而是在尊重劳动者选择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规定,因此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还有一种看法是体现了劳动法的有利原则,根据何者对劳动者更有利来决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同前注,常凯主编书,第348页。
程延园:《劳动合同立法:寻求管制与促进的平衡》,《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同前注,吕荣海书,第316页。
参见孟祥杰:《浅析日本企业的就业规则》,《日本学刊》1997年第3期。
廖正江:《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疑难问题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参见许建宇:《“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法学》2006年第5期。
同前注
邱捷:《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的协调》,《中国劳动》2005年第7期。
参见朱言贵:《现代劳动法启示录》,《劳工之友》1999年第1期。
郑爱青:《劳动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国劳动法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启示》,载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同前注,台湾法学会编书,第52页。
同前注
陈明裕:《劳动契约与工作规则之涵意与关联(下)》,《劳工之友》1989年第10期。
参见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5页。
Don Bellante,Labour Contracts,in Jurgen G.Backhaus(ed),The Elgar Companion to Law and Economics(second edition),Northampton:Edward Elgar,2005,p.289.
高鸿钧:《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
有学者对我国目前劳动规章制度法制落后的状况提出了批评。参见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0页。
蒋大兴:《企业内部处罚性自治规则及其法律调整机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栽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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