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村庄典章》,强化村庄的内部监督。《村庄典庄》是全体村民根据一定的民主形式而制定的治村规范,制定规范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规范的对象也是全体村民,其权威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普遍契约,村“两委”作为全体村民委托的代理主体,拥有执行《村庄典章》的执行权力,能够依据《村庄典章》来仲裁村庄发生的相关事件,调整相关行为。所以,可以把村委会选举的贿选监督纳入其中,形成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由于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代理主体与村民“打开大门可能相见”,用他们的话说,“今年在位,明年可能下来,为了公事而私下与人结仇不合算”;同时由于体制外其他派系精英独立性强,对代理主体没有经济或其它的依附性,即使违反了《村庄典章》,根本不惧怕代理主体执行《村庄典章》,所以《村庄典章》往往难以执行而缺乏威性,其约束力十分有限,甚至于形同虚设。针对这一问题,必须系统地进行制度建构。一是完善村庄典章的有关内容,比如执行主体的界定、执行权力来源和督察组织等等。二是加强组织建设,主要是建立多元的执行主体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村“两委”成员,各小组长和部分党员组成,其中村“两委”成员起着核心领导作用,同时应该设立“监督委员会”,主要对执行主体执行典章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委会员成员由各村民小组集体推荐,他们应该是小组中作风正派,有影响力的村民。三是基层政府应该支持村庄典章的执行,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协同工作,增强执行主体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3、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一是健全和完善监督考评制度。按照“公开承诺,全程监督,群众考评”的原则,完善村委会干部“公开承诺”监督考评制度。二是创新村务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 的原则,制定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机制,同时建立《质询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凡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对外签订合同、土地征用及补偿等重大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使民知情,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基层民主听证制度;请民监管,建立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收据需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对、会签后才可报销入账。四是健全和完善村干部考核激励制度。结合“落实三真、关爱基层”活动,对表现突出、政绩明显的村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徐延山,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