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贿选的产生和蔓延是以上结构要素共同支撑的,尽管外在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强化,但以上要素的共振正在消化外在法律制度的作用,所以完善法律制度过程中必须考量这些要素的影响。
三、贿选行为的治理机制
既然贿选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场域,那么独立依靠一个外在的制度规范来消除或减弱贿选行为是十分乏力的,所以,必须运用多元手段和方式来减弱和约束贿选行为。主要有: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建构村庄典章;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
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首先是明确界定贿选,加大惩罚力度。一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取代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政部的通知,对贿选的行为构成进行详尽的规定(胡建,2005)[13],采用列举法把诸如送钱送物、宴请、私下口头许诺等等定性为贿选。二是在
刑法“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将贿选行为纳入
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为将村委会选举纳入诉讼渠道铺平道路(胡建,2005)[14]。三是在乡镇人大组织内部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明确其监管职权,强化其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管职责。
其次,强化秘密写票环节管理。卢梭指出,“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那就适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方式,为的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选者”(卢梭,2003)[15],因为秘密写票可以增大贿选者信任风险和贿选成本,由此减少贿选社会基础因素对法律规范影响。所以,在设立秘密写票处时,要求进出口分离,同时分别设立进出口监督员,投票者凭身份证或符合要求的书面委托书在进口领取选票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然后在出口处票箱公开投票。由此强化中心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写票投票管理,阻断“班子”成员盯梢行为。
其三,要严格监管委托投票。目前委托投票的主要问题在于委托书造假、无委托书投票或者委托人数超过法定数等,贿选者往往利用这些漏洞对其中少数人实施贿选,买通多张选票。所以,要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委托数不得超过三个的规定,同时强化书面委托的电话联系确认工作,以此防范书面造假(方立明,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