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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

  
  那么,在社会信任普遍衰落的情况下,为何这种信任还能如此强大呢?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是一种特殊信任,只存在家庭血缘、亲属和朋友之中,换言之,在中国农村社会宗族内部、姻亲内部、朋友内部等等的信任度较高(马克斯.韦伯,2003)[8]。这是基于道德基础和文化网络关系的一种信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显得格外突出。问题是随着农村社会宗族和其它文化网络结构的变迁和衰落,农村人际关系理性化日益明显(贺雪峰,2003)[9]。人们更多地从利益角度来建构交往关系,所以现在这种信任显然不是特殊信任,而是一种新的利益理性信任。正如科尔曼指出的那样,信任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互动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信任的给予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使受托人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受委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过给予信任所获利益大于拒绝信任受托人所得利益,但如果受托人靠不住,委托人只有拒绝信任他,才能获得利益(詹姆斯.科尔曼,1990)[10]。

  
  实际上,核心精英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被贿对象就是受托人与委托人关系。他们在利益互惠过程中相互得益,共同完成一个信任周期。但是,这种利益理性信任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而是以传统文化信任为基础的共生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理性信任可能得到放大,所以利益理性信任是在文化网络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利益共享而实现的,同时这一过程也建构了捆绑利益连带关系,进而强化双重信任关系。由此可能产生被贿选者背叛本派精英而投票于另一派精英的现象。M村的施某与堂兄弟、其堂兄弟与李姓中的被贿者就是这一信任关系的完整表达。

  
  半熟人社会中的“面子”是贿选不可缺少的因素。贺雪峰认为,一般行政村是“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3)[11]。在这种半熟人关系中,“面子”是二者共享的文化资源,给了“面子”就是一种人情,将来会有回报(翟学伟,2005)[12],不给面子就是不懂“做人”,自然得不到他人的认同,在本地难以立足,所以,“班子”成员就是利用自己与被贿对象的社会关系而进行贿选的,即使贿选对象不愿背叛自己派系的核心精英,但在“面子”和钱物的攻击下,被贿者有时不得不做出背叛选择。比如M村的竞选者李某在选举时通过其派系中的精英利用“面子”渗透到其它小姓中进行宴请和许诺,进而获得另外派系成员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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