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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



——以浙江M富村换届选举为例

吴思红


【摘要】在村民委员会竞争性选举中,贿选现象愈演愈烈,这已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大障碍。贿选的产生和蔓延有其内在的社会基础,构成这一社会基础的主要因素有利益取向、村庄派系、人际信任和半熟人社会中的“面子”等,它们相互之间形成共振并反作用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所以,必须运用多元的手段和方式来约束和调整贿选行为。
【关键词】贿选;社会基础;法律制度
【全文】
  
  一、浙江省M村村委会选举与提出问题

  
  M村处在浙江省沿海城市城郊结合部,全村有11个村民小组和2300人口,2005年人均收入有8900元,村级集体经济较为发达,为本市的富裕村庄。该村有1个大姓6个小姓,大姓为李姓,约占全村人口的50%,小姓有施、陈、叶、黄、张和金等姓氏,其中施姓和陈姓分别占有16%和13%。2005年该村采用海选方式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村主任竞选的有李某、施某。选举前几天,村里十分热闹,白天宴请不绝,夜间串门频繁,不时传出送钱送物的消息。正式选举后,施某以10票之差的微弱优势获胜,李某不服结果,以流动票箱投票有“鬼”和施某有贿选行为为由状告本次选举不规范,要求重新选举,市乡两级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派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证据不足,选举有效。

  
  李某是上届村主任,家里开办了小型电子器件加工厂,经济实力较强,又是李姓中有影响力的人,实属本村经济和宗族文化双重性质精英。而施某也在本村开办五金加工厂,赚了一些钱,是本村数二数三的富人,同时由于其妻子又是本村的李姓,其房头较大,兄弟较多,所以施某在李姓中也有人脉。据村民金某反映,“李某和施某分属于两大不同派系,势力相当,他们是两派中的主要人物。李某为上届村干部,人眼较熟,但任职二届后自然得罪了一些人,这是其失败的一个原因,至于选举中送钱送物的事情,外人难以搞清楚”。

  
  据本人调查,如M村的选举情况,在其它地方特别是在其它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中相当普遍。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竞争性越来强。这不仅激发了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而且也激发了各竞争主体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作为内生性贿选行为由此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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