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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34236

  
5.31%

  
2005年

  
683997

  
654001

  
29996

  
4.39%

  
2006年

  
701379

  
676951

  
24428

  
3.48%

  
2007年

  
720666

  
700794

  
19872

  
2.76%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00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稳步增长,其中公诉案件逐年上升,自诉案件则逐年下降,自诉案件在全部刑事一审案件中的所占比例不断降低。这些数据反映出:第一,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在对第二类自诉案件以何种形式提起诉讼的选择上,更倾向于选择公诉形式,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第二,自诉案件的下降,也与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有关,使其认真履行追诉职责;[②]第三,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认真做好被害人的工作,使一部分有可能会发生的“公诉转自诉”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最终以不起诉结束刑事诉讼。[③]

  
  3、当前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除了个别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和人民法院联合签发《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办法》,[④]或是成立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与法院建立联络机制,定期派员到法院调取卷宗,复印法律文书等活动,[⑤]开展对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活动监督,绝大多数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监督活动基本没有实行。这些地区的人民检察院除了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由于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予以关注外,对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不了解、不知情,人民法院也不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和判决等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成为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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