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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六、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修订补正之前,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统一法律适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规制,而不至于出现或宽或严,或上或下的司法不公现象?从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而言,适用法律显然应该从严,因为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伤绝不是意外事故,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故意的行为,当行为人知道自己要开车还去危险驾驶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做出了一个潜在的伤害别人的决定;危险驾驶的关乎人命,无法用意外来解释,而且永远也无法弥补。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层面的规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可在现行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驾驶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有关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立法例,因而,将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的行为犯和危险犯入罪在立法习惯上完全不存在障碍。一个人饮酒后特别是醉酒后,说不清话,站不稳脚或者连驾驶证都没有或者飙车,凭什么自信能够正确操控和驾驶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呢?又凭什么自信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自己能够避免事故而化险为夷呢?明知危险驾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难道还不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驾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极大,将其入罪,给予刑法制裁,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在立法实践中也不应该有问题,在这方面,国外已有先例,比如,日本刑法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而在美国,醉酒驾驶者会被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较之这些国家的立法,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显得过于“温柔”,因而有必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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