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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2、立陶宛: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作为惩罚酒后开车的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的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遇到带这种号牌的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的思想。

  
  3、美国的部分州:有的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或者把肇事者押到医院去干一段时间看护工作,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此外,让酒后驾车者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看酒后驾车造成的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录像。

  
  加利福尼亚州让酒后驾驶的司机“参观”停尸房,看车祸中的死亡者,解剖这些尸体时也强迫他们在场。

  
  (二)国外对开车打电话的处罚

  
  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的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监禁6个月;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7]

  
  从国外对饮酒驾车和开车打电话的惩罚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危险对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采取了包括教育感化、吊销驾照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罚款、监禁等经济、行政和刑事手段来减少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很多国家不是等到危险驾驶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予以处罚,而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出现就处罚,这有利于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更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多种手段并用是各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这为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四、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

  
  (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现在三个层面,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层面。

  
  在民法层面,根据《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民法上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若肇事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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