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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刑法规制为主

陈勇


【摘要】本文在初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手段,分析了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故意;过失;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文】
  
  一、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

  
  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的镜头。

  
  2009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2009年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2009年5月18日一天时间,黄黄高速公路连续发生两起因手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米高后致其死亡。

  
  2009年2009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

  
  ……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2009年上半年死亡人数7400多人。悲剧的不断上演,使得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

  
  应当指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的危险性,已为众人所认识,但对于边驾驶边打手机行为的危险性,可能更多的人不以为然。然而,研究表明,许多交通意外事故是由于人们在开车时发短信或打电话所造成的。交警指出,开车时打电话与酒后驾驶的危险相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驾车时打电话会影响汽车流量、阻塞公路和延长道路通勤时间。美国犹他大学的一份研究指明,开车时打电话的人,由于精神分散,在中、高密度的车流量当中,打电话的驾驶人变更车道的几率低20%,而且对于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比不打电话的人慢很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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