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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状况指标(%)5
图表4、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1983-2004)5
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实现面临的这种权利失衡状态,国家有绝对的、不能放弃的矫正义务。该“绝对义务”,不仅源于流动儿童群体自身的无能为力,更是源于国家自身存在的目的,即“建立一个合法的、权威的和公正的秩序,而不是畸形的、空洞的和专制的秩序。”[9]为了有效扭转“权利失衡”局面,最妥当的方法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儿童增权,为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流动及两者平等对话打通体制上、制度上的通道。由此,在权利建设的方向上,国家仅仅做出否定性的法律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因之而采取积极性质的法律行为。即不仅要将流动儿童群体与不安全的条件与环境尽量隔离开来,而且还要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安全、优良的环境条件。[10]这一结论,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强调和体现:“当人口中的特定群体在传统上受到国家机关或人口中的其他群体的特别严重有害的对待时,仅仅从法律上对歧视予以禁止通常不足以保护真正的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诉诸保护他们不受歧视的积极措施。例如:赋予传统上的弱势群体临时性特权,为人为隔离开的群体采取强制性融合措施,或者从立法上为这些群体提供保护,以防止拥有公共交通设施、学校、饭店或者对于公众来讲具有重要意义的相似机构的私营业主对他们的歧视。国家应当采取从在初等学校的适当教育到鼓吹种族仇恨或宗教歧视的刑法禁止等一系列措施来禁止歧视。”[11] (三)、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补偿,是促进代际和谐的有效途径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过程。目前,愈演愈烈的身份歧视、贫富悬殊、社会排斥与制度不公等等,无疑构成了和谐进程的沉重的绊脚石。至今,中国仍然是农业人口大国,没有安置好流动人口和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是不可能有整个社会和谐的。 从历史的视角看,农民一直是推动我国社会前进的主要力量,但农民并没有在社会发展中受益,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民的地位却由于受工业化的冲击而越发不利,工农业的“剪刀差”手段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6],从表5的数据分析可以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是在剥夺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必须承认,受现代社会的私有性保护决定,家庭的社会关系、文化程度、经济能力等综合形成的阶层地位,具有明显的代际传递性特点,并且当一个家庭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占有量越处于两极状态时,这种传递性就越趋明显。表4的数据清晰地反映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总体上呈扩张趋势,绝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83年的216.2元扩大到2004年的6486元,相对人均收入差距比则从1983年的1.70倍扩大到2004年的3.21倍。如果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那么农民的收入水平不仅永远赶不上城镇居民,而且会进一步被远远抛在后面。这样,农民虽然绝对收入水平提高了,但农民仍然感到心理不平衡。马克思形象地描述道:“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着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3]因而,在城市化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城市经济水平得到较快发展的今天,考虑对农村、农民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必要的。既然农民群体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代价,那么他们理应享受到特别的补偿待遇,以体现起码的公平。 图表5:1979年以来农民对新时期工业化的贡献[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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