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宏观方面说,乡村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当代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而农村土地面积将近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90%,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法治化的效果进程取决于乡村法治化的进程。乡村法治化进程快、效果好,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就会加快,效果也会很好。反之亦然。
其次,从微观层面上说,乡村法治化有利于农民自身利益的保护。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乡土社会法治化,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如前文所述,乡土社会的规范是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更具体来说,它更注重道德礼制,而没有法律传统、缺乏法制观念。乡村法治化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精神的领悟、法律条文的学习以及法律制度的运用;二,乡土社会法治化,有助于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乡土社会其实质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中,起约束是乡规民约以及市俗习惯等等,而法律起的作用是相当小的。然而,随着这些规范有些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有些甚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如“女子应遵守三从四德”、“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等如果还出现在现代社会,肯定被视为侵犯人权的刽子手和没有理性的法盲。所以,乡村法治化有助于鼓励和鞭策人们遵守现代法治,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现代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理念;三,乡土社会的法治化,有助于保护正当的法律关系。在乡土社会中,熟人之间借钱一般不打欠条,这虽然是想民之间信任的表现,但不可否认,它具有很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心不古,“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流行。在这种情况下,乡土社会法治化更有助于促使人们注重证据,注重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手段和程序办事,其结果是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四,乡土社会的法治化,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各种纠纷。在现代的乡土社会中,随着人们的交往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矛盾和纠纷的数量与几十年前相比明显增加,种类也逐渐增多,而在这种趋势下,仅仅依靠传统的乡规民约、族长权威显然不能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于是,为了协调各方利益,平息各方矛盾,维护正常的乡土秩序,需要一种更具权威性的机器或者工具,无疑,这种工具是且只能是法律,只有法律能够很好地担负起这样的任务,扮演好这样的角色。
当然,乡村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不懈努力,而绝非一日之功。所以,任何妄图利用制定几部法律,开展几场普法教育以迅速实现这一目标的想法,无异于痴人说梦,揠苗助长,其实质是一种“大跃进的思维”和“浮夸风的表现”。乡村法治化,任重而道远,需要持之以恒,更需要按部就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