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西周首先规定了对司法官的违法责任进行追究,规定“其罪惟均”;春秋战国沿用了西周的规定,只是在内容上有细微的变化;到了秦朝出现针对司法官违法责任的罪名“失刑罪”和“纵囚罪”;汉朝、魏晋南北朝、隋朝沿用了秦朝的规定,只是在内容上有所细微的变化;到了唐朝出现了错案追究责任、司法官执行违法的责任、以及监狱监管违法责任;宋元明清则进一步完善。从这条发展线路我们可以看出自从西周开始届朝统治都对司法官的违法责任进行追究,这是古代法律监督的一项基本内容。
2、直诉自从西周创立一直沿用到清朝。在西周只是简单地规定“路鼓”和“肺石”,到了魏晋南北朝形成一项固定的制度,到了唐朝则增加了直诉的方式,宋朝则把直诉制度程序化,宋朝规定凡逐级上诉至尚书仍不得直的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向朝廷起诉,但是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宝次序向这三个机构实封投状,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审理。如果这三个部门不受理,当事人还可以拦驾,由军头引见司转奏。[4]
3、从春秋战国开始对官吏的考核中增加了对官吏司法的情况的考核,这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监督,但是一种变相的法律监督方式。它使得官吏在司法的过程中会掂量一下自己的仕途,会更依法司法。在后面的王朝中只是在内容上不断地完善,但是始终把官吏司法的情况作官吏考核的内容之一。
4、在秦朝创立了带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御史大夫,并被后世沿用。它虽然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法律监督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改为御史台,明朝时则改为都察院。
5、汉朝创立了录囚制度,一直被后代沿,直到明朝被朝审所代替,清朝则用秋审取而代之。虽然在明清两朝名称和内容上都有所变化,但是这种法律监督方式是一直存在的。
6、死刑奏报制度创立于魏晋南北朝,并被后代沿用,唐朝改为“三复奏”、“五复奏”,宋元明清只是在方式上有所改变。帝王“听讼”创立于隋朝,后代没有明文帝王“听讼”的制度,但是这种法律监督的方式得以流传下来。
7、会审萌芽于唐朝,经过宋元的发展,到了明朝与录囚相结合起来,并被清朝沿用。
8、宋朝创立了鞫谳和理雪,鞫谳被元明清沿用,只是在名称和制度的设置上有所变化。理雪制度只存在宋朝,在元明清没有发现相关资料有理雪的记载。
9、明朝创立了大审,而清朝并没沿用明朝大审的制度,倒是创立专门的死刑复核机关—大理寺。唐朝也有大理寺,但在唐朝时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清朝的最高审判机关为刑部。
10、各项法律法律监督制度或内容出现的顺序为:法官违法责任的追究→直诉→官吏的考核→监察机关的设立→录囚→死刑奏报制度→帝王“听讼”→会审→鞫谳→理雪→大审→死刑复核机关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