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萌芽于西周(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直到清朝(1644年-1911年)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我国法律监督具有约三千年的历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古代法律监督鲜明的特点:
1、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是根本目的
无论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是法律监督,它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维护统治阶级的正常统治秩序。通过法律途径对农民的镇压,使统治阶级的残暴统治有了合法的外衣,而法律监督从表面上看好像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相互制约,实现上它只是对危害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内部成员进行打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2、皇帝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力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皇帝都有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执法权、法律监督权。虽然法律监督的具体操作都由大臣或专门的机构进行,但是行使法律监督的官员都直接或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是法律监督的真空,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皇权形成有效的制约。
3、法律监督依附于皇权
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法律监督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监督官吏的俸禄都是皇上恩赐的。也就是说执法依据、人事、财政上都受到皇帝的控制,这就导致了法律监督必须依附皇权,它只能在皇权下艰难地生存。
4、司法监督附着于监察机关
在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因此古代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监督,在大多数朝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法律监督的职能附着在相关的行政机关里面。行使司法监督的机关同时负责监督行政官吏的行政监督。
5、直诉的监督方式深受“宠爱”
直诉(俗称告御状)的监督方式从西周开始就已经创立,发展到魏晋南北朝时形成制度。晋朝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向皇帝起诉的制度。自此以后,登闻鼓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直诉的途径之一。直诉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地对司法进行监督。直诉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皇帝为更直接地对官吏进行监督,使下级官吏不敢枉法裁判。
四、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发展规律
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各朝帝王虽然对法律如何设置有着绝对的决定权,但是一般都继承了前朝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监督制度也不例外,制度的设置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帝王的统治,继承前朝并不断创新。
古代法律监督制度是从西周开始萌芽逐渐发展成熟,监督制度由简单到复杂。后朝一般继承并发展前朝的法律监督制度,并不断地丰富它的内容,逐渐形成体系化、制度化。其具体发展线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