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沿用了西周和春秋战国的直诉。
(四)汉朝的法律监督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在法制上进一步发展,取得了很多创新。汉朝法律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在法律监督上主要表现为:
(1)创立录囚制度
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西汉统治者总结秦朝法峻刑苛,囹圄成市,从而激发人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刑思想,建立了录囚制度。《后汉书·百官志》记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此项制度在西汉仅限于州刺史或郡太守在自己的所辖地区进行,定期巡视所部狱囚,平反冤案。
到了东汉,皇帝开始亲自录囚,《晋书·
刑法志》记载:“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和帝于永元六年,也曾“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发现狱囚二人被非法拷打,因而将司隶校尉周纡降职处分。
汉代通过皇帝、郡守、刺史多层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录囚,对于改善狱政,纠正错案,监督司法活动,统一法律的适用起到了一定作用,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有积极影响,因而为后代所沿用,直到明清,才为秋审、朝审制度所取代。
(2)汉朝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直诉、以及官吏的选拔和考核中体现的法律监督等等都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规定,只不过在制度有些细化或小的变动。
(五)魏晋南北朝的法律监督制度
魏晋南北朝长期处于分裂对峙和战乱状态,政权不断更迭,形势复杂多变。面对长尖锐而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斗争,各王朝的统治阶级都很重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推动了法学的繁荣,成为我国封建法制从确立走向完备的过渡时期。在法律监督上表现为:
1、御史台成为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而不再是御史大夫。御史台除司法监督职能外,审判的职能亦有明显加强。封建王朝中央司法行政、司法审判、审判监督有所分工、相互制约的制度此时已初步形成,隋唐时期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体制。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
死刑奏报制度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这是北魏法制中的一项新创。秦汉以来,地方守令均享有专杀之权,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南北朝时期,各朝统治者均要求将死刑的定案权收归中央。这一制度是地主阶级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其目主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以利于封建的统一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