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路鼓”与“肺石”的直诉方式
根据《周礼》记载,西周有“路鼓”与“肺石”的直诉。路鼓之制是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再告之于周王,路鼓制度到封建朝代发展为登闻制度。所谓肺石之制,是指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即谓“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直诉制度多适用于贫苦无告者,体现了王的“德政”,也加强了王对司法的监督,为后世王朝所沿用。
(二)春秋战国的法律监督
春秋战国沿用了西周的法律监督方式,但是出现了以执法和违法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
(三)秦朝的法律监督制度
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在法制也得到很大的发展,其中在法律监督上表现为:
1、出现了监察机关
秦朝第一次出现了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御史大夫是中央机构,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理监察、举劾官吏,对司法、刑狱等事具有很大的监督和干预之权。在地方相应的机构为监察御史。虽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法律监督是其职责之一。
2、官吏选任、考核制度中体现的法律监督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提出的“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都要明习法令,并把官吏明习法令作为任官的重要条件。3 由于秦朝实行的是法家思想,厉行法治,以知法与否及执法的情况作为衡量官吏好坏的标准之一。以官吏是否通晓律令作为良吏与恶吏的判断标准之一。
3、对违法司法官的责任追究
司法官吏判错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具体表现为:(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秦简记载有一个官吏因未及进估算赃物的价值而致用刑不当,被定为“失刑”罪:“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百一十,吏弗值,狱鞫乃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何论?甲当耐主隶臣,吏为失刑罪。”(2)“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法律答问》:“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吏弗值,其狱鞫乃值赃,赃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与前一案不同的是,此案低估赃值,重罪轻判,若出于故意,司法官就要以“不直”论处。秦始皇三十四年,曾“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就构成“纵囚”罪,《法律答问》说:“当论而端弗论,及伤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这同样是必须“致以律”的“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