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
王国勇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监督产生的背景,阐述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的法律监督制度的概况。并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的特点,指出了其发展规律,整理出了古代法律监督的发展线路。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监督概况;特点;规律
【全文】
中华民族有着灿烂的五千文明,有丰富的法律文化。作为皇权至上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着怎样的法律监督制度,它们是怎样的萌芽并逐渐发展成熟,又有着怎样的特点与规律,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找到某些答案。
一、中国古代法律监督产生的背景
法律监督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官吏不能自觉严格依法办案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土壤,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树立“慎刑爱民”的形象是统治者的需要。当中央大员或地方官吏利用皇帝给予的司法权与国家分庭抗礼,皇帝不能够有效地控制官吏的司法行为时,皇帝需要巩固皇权,有效地对地方官员进行控制,于是法律的监督就产生了,这是法律监督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
从另一方面看法律监督也是老百姓一种需要,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往往会采取一些缓解冲突的措施,而通过法律监督则是方式之一。皇帝通过法律监督树立一种“慎刑爱民”的形象,这对维护皇帝的威信,维持社会的稳定,巩固皇权,化解民怨都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说法律监督是缓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法律监督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而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监督的产生远远晚于法律的产生。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颠峰。
二、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的概况[2]
夏朝是中华大地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还停留在习惯法上,商朝继续发展,但是就现有文献来看这两个朝代都没有出现法律监督。
(一)西周的法律监督
西周的法律监督应该说还没有形成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五过之疵与其罪惟均
禁止司法官犯“五过之疵”(《尚书·吕刑》),所谓“五过之疵”是指司法官审案时的五种敝病,即惟官(依仗权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家属牵制)、惟货(勒索财贿)、惟来(贪赃枉法);“五罚服,正于五过” (《尚书·吕刑》),即因“五过”而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须承担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甚至“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来处罚司法官,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对司法腐败一定程度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