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改革的主要目标应该在政府中促进审议和协调,保护公民免受派系问题和自利代表的伤害。桑斯坦在讨论美国政府规制的结构改革时,特别强调政府规制与美国宪政的关系。桑斯坦认为,美国原初
宪法结构在麦迪逊式共和主义的影响下,有四种基本理念:对派系的悚惧,对政府的疑虑,对审议的信任,对私人秩序的保护。其主导方面是限制联邦政府在国内市场中的规制活动。美国宪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制度,即以列举的方式赋予联邦政府权力,制衡制,联邦制,司法审查和个人权利,在它们当中均能发现这方面的义涵。罗斯福新政的
宪法后果是产生了“新政立宪主义”,其核心就是联邦政府规制权力的急剧增长和私人权利范围的扩张,这一方面巩固和深化了美国宪法对审议民主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对原初
宪法结构进行了巨大革新,改变了对制衡制、联邦制和个人权利等原初
宪法理念的理解。这种新政立宪主义在权利革命时期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新政立宪主义和权利革命对于政府权力和职能态度的变化,在整体上是积极的,但美国政府规制在诸多领域的失灵现象也表明,现行体制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而在桑斯坦看来,许多问题,例如行政部门内部缺乏协调,政治审议和问责的缺乏,派系势力和自利代表的影响等,恰恰体现了原初
宪法体制所意欲克服的缺陷,因此未来的规制改革需要把关于原初
宪法体制的一些理解应用其中。桑斯坦就结构改革所提出的具体建议是:(1)在白宫或国会设立一个办公室,由其负责协调规制机构的长期规划,鼓励研究,制止不可取的动议,并推动必要的控制;(2)复兴制衡制,立法机关应更具体地规定规制目标和作出取舍决定;(3)更多地依赖联邦制和权力下放,以取代已经发展成为联邦规制特点的、无效率的且常常不公正的整齐划一。
实体改革的主要目标则是保证规制策略能够体现市场对规制的反应。具体而言,规制的实体改革包括如下方面:(1)要灵活的激励制度、披露策略和绩效标准,而不要僵硬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2)持续不断地关注各种规制策略的实际优点和缺点,包括其可能的负面效应;(3)全面抛弃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的规制观念,并以管理和减少社会风险的观念取而代之;(4)由总统对规制过程进行协调,包括对执行性行政机构以及独立行政机构的协调。
三、规制国的制定法解释
法律解释的研究从来是法学家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学家的“独门暗器”。尽管早在新政时期现代规制国已经兴起,但许多法律人对其给法律解释理论所造成的冲击尚缺乏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