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界对于规制国的兴起并非持普遍拥护态度,一直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批评政府规制。在桑斯坦长期任教的芝加哥大学,其经济学系即是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的一个大本营,该系学者自20世纪中期以来就一直宣扬自由市场原则,反对政府规制,诺贝尔奖得主即弗里德曼为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但有趣的是,尽管桑斯坦并非漠视他们对政府规制的批判,但其基本学术观点却与他的这些经济学同事们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本书中,桑斯坦旗帜鲜明地为规制国的兴起进行辩护,直面对政府规制的各类批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击。在桑斯坦看来,企图颠覆规制国的各类主张,建立在对自治与福利的错误观念之上,对于政府规制所取得的实际成就视而不见,体现了一种落伍过时的法律文化。
(一)政府规制、自治与福利
在批评者看来,政府规制是对私人自由的不当干预,不利于福利的最大化,应该解除规制,回归“自由市场”。桑斯坦对此予以了批驳。他认为,首先,在自由放任的状态下,由于协调难题和集体行动困境的存在,可能出现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而那些经常被讥为“父爱式”的规制,恰恰既有助于提高整体社会福利,同时又增强了私人的行动能力,促进了私人选择。其次,自治和福利并非是单纯的满足私人偏好。私人偏好的形成受到可得机会、信息和社会压力等条件的限制,很多情况下实为无奈或无知之举,例如某人在不知道有害健康的情况下购买了某种食品。通过规制改变可得机会和信息等限制性条件,往往可以改变在不合理条件下形成的私人偏好,从而促进偏好形成过程中的自治,并增加福利收益。与此相关的是,处在第一序位的是“无隶属原则”而非自由市场和契约自由,后者只是前者的实施手段,在无法达成目的时就要被抛弃,因此,如果在市场中存在强制,就需要通过规制加以纠正。当然,规制国并非要实行计划经济与全能政治,它只是在整体上认可契约自由和私人秩序的前提下,在特定领域中对其加以限制。
(二)政府规制的功能
在一些批评者看来,政府规制是无原则立场的大杂烩,其实质不过是寻租或者是财富在利益集团之间的单纯转移。但桑斯坦认为,现代规制具有自身的整全性和连贯性。政府规制的目的,包括通过防止垄断和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等来增进经济效率,以符合公共精神的方式进行资源再分配,减少或消灭社会隶属,反映集体抱负,保护未来世代免遭不可挽回的损失,并改变源自各种动机或认知缺陷的偏好,等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来看,政府规制在很多领域,从环境保护到高速公路安全,再到防止种族歧视都获得了巨大成就。如果只从自由放任的极端前提出发并单纯依赖新古典经济学,就无法正确理解和解释现代规制国的兴起。
(三)政府规制与普通法
在一些人看来,普通法对于私人安排只发挥辅助性而非形成性的功能,体现了自由放任和政府的消极中立,而行政性的政府规制因为干扰了市场秩序,是积极的和偏袒的。桑斯坦对此不以为然,他不认为普通法能够作为判断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基线。私人偏好的形成受到可得机会的影响,而法律规则因为对权利的分配而对可得机会具有重要的影响。法律对权利的分配,必然会影响人们对待这些权利的态度,同时也影响人们的支付意愿,制定法固然如此,普通法依然。因此,普通法并不是中立的或无涉政治的,侵权、合同和财产权,事实上囊括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的社会选择。而更为重要的是,普通法体系作为一种独特的规制体系,又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着极大的危害,将既定的财产权与民主控制隔离开来,无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且妨碍政府在复兴或稳定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缺陷必须要通过行政性的政府规制来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