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总统在提名美国联邦法官前,除特殊因素外,主要考虑如下几点:1、客观的职业业绩(包括司法经验);2、政治上的“可用性”(availability);3、理念上的“适宜性”(appropriateness);4、被提名人的个人魅力;5、地理、信仰、种族、性别及其他社会和政治背景。
(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选任方式
美国的联邦法院是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组成,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行政任命的,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任命制的方式遴选法官。在美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是总统,而任命则须参议院批准。具体来讲,总统是通过司法部长来提名法官候选人的,例如在1977年,卡特总统成立了美国上诉巡回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挑选候选人的工作。该委员会必须有有关州的律师参加,有律师和非律师的代表,并对每一个法官空缺提出几个候选人。
在提出法官候选人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审评。该常委会就法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进行审批,该委员会的评价分为五种,即极为合格、很合格、合格、不合格和年龄不合格。评议的结果将交美国司法部部长。该常委会对候选人的评价虽然对总统没有强制约束力,但确实法官遴选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该委员会就总统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参议院批准。参议院设有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是否同意总统提名的法官候选人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须就各法官候选人向上述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咨询。参议院同意总统的提名后,候选人才能被最终任命为法官。
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
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而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在任职资格方面较为宽松,但一般也须遵守上述三原则,即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然上述三项原则中除了第一项原则外的两项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美国许多州采用选举制选任法官,因而导致一些乡镇法院的有些法官没有法律背景,更没有当过律师。据美国律师协会统计,1988年全美州法院系统的法官有2.7万人,约有1.7-1.9万人原来不是律师。
当然,无论是遴选联邦法院法官,还是遴选州系统法院法官,候选人都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候选人正直品行;2、候选人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以及在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3、候选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4、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识的判断力、同情心机智和理解力等;5、勤勉守时,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6、候选人应是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并热心公共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