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路径与方法探析

  

  公共利益违反类型的划分受特定社会形态、特定历史时期已经达成共识的公益理念的影响。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宪政体制的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所追求的公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公益理念,而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任务范围和国家的基本原则又是决定公益理念的两个重要方面{5}。其中“国家的任务范围”是指,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受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及理论的影响,国家的任务有所不同,而不同的国家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宪法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国家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的基本原则包含着许多价值要素,而这些价值要素均可以作为公共利益具体化的出发点{6}。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和国家职能的演变,我国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国家任务范围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国防和社会治安等领域,开始向追求公共福祉,促进经济增长及振兴社会文化教育事业等方向转变,这种“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决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公共利益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德国著名宪法学家彼德斯指出:国家追求、实现公益的行为,必须在个人仅凭自己的努力无法实现利益时才能介入,否则会成为政府剥夺私人自由的借口。显然,彼德斯是站在维护公民权利的立场来看待国家的公益行为的,这一点与各国宪法所强调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相一致。因此,立法在确定违反公共利益的类型时,需要考虑宪法公益理念的影响。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在立法中应当明确三种不同的公共利益违反的行为类型。具体有:1.商业利益行为类型。2.政府部门利益行为类型。3.特殊利益集团行为类型。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以上所列的各种利益往往交织或融合在一起,要确定一件事情百分之百地属于或不属于公共利益,恐怕是不现实的。因为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关系,一种发生在许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交叉和冲突关系,所以,寻找一种纯粹的、不包含任何其他利益的公共利益必然是一种徒劳。同样,非公共利益类型中也可能包含有公共利益成分,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内涵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单纯的商业利益或政府部门利益也是不存在的。但是,以上提到的、在立法中应该明确排除的那些公共利益违反的类型,并非是指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附带实现的利益,而是利益主体的直接目的指向。并且此时利益主体所获利益是明显、直接而巨大的,与之重叠的公共利益则是潜在、间接而微小的。另外,由于各国公共利益类型化的生成基础离不开本国处于变动中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观念与习俗,因此,各国生成的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体系会因其生成基础的不同而呈现一定差别。同时,在立法中确认的公共利益违反的类型,也将随其生成基础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