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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律师不经意间的伤害

  
  虽然笔者承认这种自然选择的、基于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不平等,对于律师而言就是律师内部的不平等[⑤];或许,我们可以用一个短语,即“律师内部等级体系”来表示更为恰当——当然,我知道对于年龄而言,接受的学人、读者会多很多,而对于其他的(比如说种族、移民)能够接受的人就少了。这样的话,通过这些因素对“新”律师的伤害就真正成为了一种不经意间的伤害了,我们应该容许这种情况的存在。

  
  但是,如果事情只到这一步的话,对“新”律师(也可以说是律师职业中的弱势群体)的不经意间的伤害,往往会超出可以容忍的限度。那么,“新”律师们必然会进行若干反抗。他们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包括不承认现存体系,以实现自己的各种理想与目标。如此一来,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伤害,不仅仅是“新“律师,也是老律师,最终导致了一个共输局面。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况,国家或者律师协会必然通过各种措施与政策为“新”律师提供一种平等的机会,即任何愿意改变自己境遇的人,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当下境遇,进一步说就是笔者曾经表达的一个观点,那就是给一个新律师确切的希望[⑥]。由此而建立的一种律师内部等级体系制度,无疑能够得到维持,并运行下去,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收益,虽然有时我们的确牺牲了个别人的利益,但是我们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这个世界就是不完美的!

  
  在这里,笔者只是想表达一个观点,即如果基于自然、市场而带来的各种不平等,与其称为不平等,还不如成为一种“自然的差别”;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差别。在笔者看来,有差别或者不平等不可怕,我们需要的是如何对待这些差别。对于律师职业而言,决不能放任“新”、老律师的各种差别,它们很容易滑向界限之外,出现一种对“新”律师的扩大伤害;不放任则意味着,应该对这些“新”律师提供一种机会,一种可以流动的机会——这才是最重要的。

  
  2009年9月27日星期六于四川大学望江校区

  
  【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其实,这一论断不仅仅适合律师业,也适合社会的其他职业,甚至适合一切生物的成长过程,正如费孝通所言,“孩子碰着的不是一个为他的方便而设下的世界,而是一个为成人方便而设下的园地(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66页)”,笔者更在一个地方言说道,“无论在何等民主与自由的社会,成人世界中的秩序主要为有权、有钱与有关系的社会精英而设的(蒋志如:《试着追问秩序的内涵》,载《二十一世纪》,2008年8月号,第154页)”。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419页。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美】贾里德·戴蒙德:《性趣探秘——人类性进化》,郭起浩 张明园译,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科技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8、33-50页。
  关于科学技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改变的详细论述与分析的文献,可以参阅【德】克劳斯·科赫:《自然性的终结》,王立君 白锡堃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其实在该书中,笔者阅读到的倒是一种担忧,一种科技对人类自然选择干涉的一种担忧。
  虽然种族、阶级、移民与上述两个因素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是一种长期习惯的产物。即使想要通过一些政策去改变,也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即使承认对种族、移民的同等待遇,比如说欧盟成员国内部就实现人、财、物的一体化,但是对于阶级(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而言,在笔者看来,或许永远不可能达到平等。
  蒋志如:《在中国,我们能够给新律师一个确切的希望吗?——《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一)》,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554&Type=mod,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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