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阅读思考
如果对上面所陈述的负面问题进行逻辑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移民、种族,还是阶级抑或性别,与年龄都面临着一个相似的问题,在律师行业内部,“新”律师如何面对老律师或者经验丰富或者有先天优势的律师。进一步说,就是“新”律师如何适应已经形成一个结构稳定的律师世界,因为在律师世界中,他不是为“新”律师的方便而设下的,而是为已经成为了律师队伍中的精英而言的律师的方便而设下的[①]。根据社会学家的看法,这些因素,比如说年龄、阶级、性别、种族等问题属于社会不平等的范畴[②]。因此,对于律师职业内部的这种收入、地位与年龄、性别、种族(包括移民)与阶级有密切的关系就属于一种内部不平等的表现。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律师业内部,对于“新”律师而言,充满着各种不平等;但是,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与政策避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在笔者看来,即使放在一个社会学的视野,我们也会发现,前述的几种情况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外国,都没有完全在年龄上、性别等问题上出现一种平等——或许,这种平等应该属于一种绝对主义或者结果的平等,中国人对这种平等表现出一种特别的偏爱,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常见口号就是“分田地,均贫富”——那么,在一个非常私人化的律师职业中出现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了。简单地说,在律师职业,出现这一不平等的现象属于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
比如说,以年龄为例,对于客户而言,如果支付同样的法律服务价格,其通常愿意聘请一位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技术更为娴熟的律师为其服务,就这样,在客户市场中形成了对老律师而言有更多机会的现象,进而影响他们的收入与地位——这是市场选择的,而且对新律师而言,其在一定时间后拥有同样的机会,因此,被社会大众在习惯中接受,也没有必要改变。又比如说,性别:对于女性而言,其由于自然选择的原因,其必须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花费更多的时间[③],即使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仍然变化不大(有所变化的也仅仅是表象);如果其离开家庭,进入到一个律师职业之中,对于自然选择而言就属于不知不觉的“违反”,必然引起其他人(包括法律人)的关注与侧目,这些女律师们要获得尊重或者同样的执业,必然付出更多的努力与承受更多的煎熬——这是大自然的选择,虽然科技已经使男女之间的差别缩小,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或许还需要科技的进一步发展[④],甚或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达到平等,因为很多女性也甘愿在自己的角色中生活——因此,也没有必然彻底改变这一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