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秦朝以前基本上是个礼序社会,即上古中国的社会之中,人是按礼排序,按礼的规范生活和交往的。礼规定着全社会所有主体(个人、家庭、家族或者团体、机构甚至国家)的行为方式和行动标准,不同的社会主体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应当有不同的社会言行。礼作为社会规范体现于各个社会主体的具体言行,社会主体对礼的具体体现一般称为礼貌、礼节和礼仪。从国家典礼到家庭仪礼,从家庭生活到社会交往,礼的内容有简单有繁复,但人人必须循礼而言行是一致的。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将古代称为礼的许多内容改称为法律,如,将国家政府机构的行为规范称为行政法律(行政法),将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交往规范称为民事法律(民法),将家庭关系主体的行为规范称为婚姻法律、继承法律(
婚姻法、
继承法),等等。
六、刑
古代“刑”字的写法有两种。一是写成“刑”,一是写成“?”。据学者考证分析,刑(幵+刂)与刭相通,是指具体的斩首的刑罚。(《说文》“刑,刭也,从刀幵声。”段注:“刑者,刭颈也,横绝之也。”)?(井+刂)是指刑罚制度。(《说文》引《易》曰:“井者法也。”)《周易·蒙》中说:“利用?人,以正法也。”意思是说,刑罚是用来匡正法的。用《周礼·天官》中的话“不用灋者,国有常刑”来解释,就更能明白其含义。即如果臣子(官吏)不执行国法,就要受到国家的刑罚。所以说,刑罚(作为制度的刑罚和制度之下的具体刑罚)是用来匡正国法的。法学通说中引用《说文》的解释,认为“灋,刑也”,把法解释为刑,或把刑解释为法,是很不妥当的。
今天的中国,“刑”字已只有一种写法,但刑包括着两种含义,一是指刑罚制度,二是指具体的刑罚,两者皆由刑事法律所规定。
七、律
律字是彳+聿。彳是行之左半,即人行之左步。聿是书写工具,即笔(筆)。《说文》说:“聿,所以書也。”彳+聿,应该是指行步而画线,每行一步或行一定步数而画一线,而将道路划分成等分的路段。假如我们把行步理解为距离的推移,那么按一定距离划线,就形成分、寸、尺、丈、里等长度单位。我们还可以把“行”理解为时间的推移,将时间推移按一定距离分划,则构成秒、分、刻、时、日、月、季、年等不同的时间单位。按此原理,我们可以确定容量单位、重量单位等。所以《说文》说:“律,均布也。”《尔雅·释器》说:“律谓之分”。其注说:“律管,所以分气。”律管(箫管、笛管之类)之分气,实际上也是在管上等分钻孔。律管分孔而定不同音频,称为音律,是中国人很古老的发明。《汉书·律历志》:“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闲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爲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据说,中国古人正是从音律的标准推演出长度的标准、重量的标准、容量的标准,并推演出年月日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