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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规范与创新的法律调整

  
  第二,夫妻双方投资的公司,在离婚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对价——50%的对价。要么其可以将一半股权分配给对方,要么可以将股金经评估后支付给对方,要么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亦可由公司大股东等以合理价格(对价)收购该部分股权,将对价支付离婚的对方。能够在不变现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公司经营的情况是极少的。

  
  (三)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认定问题

  
  设立时抽逃,很可能因此失去股东资格,如果已经形成债务的,则应当在抽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没有成立起来时,各股东对抽逃债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向抽逃股东进行追偿。但是,如果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则可抽回股本。

  
  经营过程中抽逃,分两种情况:(1)如果抽逃造成公司困难,或者偿债能力下降的,则应当由股东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2)如果公司发展规模很大,即使抽逃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那么,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只要公司与其他股东不主张该股东的民事责任的,不应判定该股东的民事责任,除非公司和其他股东向该股东追索出资。

  
  公司解散过程中的抽逃,这必然涉及公司对外的偿债能力,甚至在破产时对公司职员、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判定由该股东将抽逃资金返还公司。如A侵占公司财产;B有效资产被转移;C先行偿还自己或者自己亲友的债务;D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财产减损的。负有清算义务和责任的股东均有义务予以回复原状。

  
  (四)公司股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第一,股东向公司申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何为同等条件,主要指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上。

  
  第二,股东退出,应当允许,——当成股权转让的一种,由公司收购股份,或者其他股东购买股份,或者公司收购之后,将该部分股份注销。

  
  第三,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是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支付股权对价为准?原则上,一般情况下按照工商登记为准,但有的股权转让后并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要以实际支付对价为准,以股东名册为准,发生争议时,则以实际支付对价为准。

  
  在认定股东资格时需重点审查的问题:(1)是否已支付对价;(2)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是公司控制股东是否已经正在行使经营管理权;(3)是否出席董事会议,在重大会议决议上签字;(4)是否已经变更股东名册;(5)是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册、请求分红权利的保护和诉权,以及公司内部治理问题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3435条之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或者分配红利。公司不予理睬的,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而对于分红请求权,则要考虑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加以落实,法院是不能够代替股东会议决定的。《公司法》第98条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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