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市场主体之间达成的经济关系,维护良性的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是人民法院严格奉行的司法职责所在。为市场服务,建立在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市场的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诚信体系建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繁荣的基础上,没有法律的保障、市场的繁荣将会是短暂的,也更谈不上市场的长远发展。
本次《
证券法》的修订内容极大地丰富,而且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以准司法权。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这既为市场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司法部门履行司法裁判和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职责,提供了直接有力的法律手段。当前和今后,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是欺诈客户的违规行为对其处理既可以是行政上的处理,同时也可以是民事后果上的处理,一般投资者很看重对民事欺诈后果的处理,能否及时公平合理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体现对法律的执行,也是体现执法者和市场主体对投资者的郑重承诺,对于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1、关于涉及公司成立、证券发行、再融资等问题
虽然再融资方面目前还没有产生比较大的问题和相关案件,但是,如同涉及公司成立、证券发行等今后也可能会发生相关的纠纷和违规、违法问题,需要引起各方注意,从经济与法律的层面加以研究。发行股票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可以利用股票发行欺诈证券投资者,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制的放松。交易制度的创新,无疑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盈利机会和途径,但也意味着市场风险无处不在,更需要法律、法规配套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2、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这是2005-2006年中国证监会所主抓的头等大事,也是影响整个证券市场走势的关键问题,对于上市公司采取何种办法支付对价取得权流通的资格,因为这是完全市场化了的行为,在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上应当由其自行做主,并且应当偏重于保护流通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价的稳定,在不存在实质性利空的前提下,股价步入下降通道,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风险,并应对此作出解释和说明。凡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赠送流通股东红利的,应当经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因为这是处置公司全体的资产,否则该行为也会因未经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而损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旦出现类似案件时人民法院所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1、这一次《
公司法》的修订从根本上解决了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和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