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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来谈谈法律教育

  
  既然法律的实务技术是在实践中习得的,那么,法律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就是各种法律职业机构,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实践的技术最终只有通过实践来获得,而某种形式的师徒传承始终是学习法律职业技术的重要途径。美国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初级律师培训机制,针对具体业务的合伙人—高级律师—初级律师团队组合,也是年轻律师向资深律师学习实务经验的重要途径。当然,这种提高雇员人力资本的投资,对律师事务所而言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简单说来,我培养的人才可能将来转而为你服务,从而使我的投资得不到回报。为了应对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美国的一流律所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范,例如,对于中途跳槽而来的律师,通常升任合伙人的机会将受到影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国内律师事务所日益正规化,其利润也日渐丰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似乎已经具备一定的能力对年轻律师进行职业培训——而非简单地视其为廉价劳动力。归根到底,形成一种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行业规范是“双赢”的策略。

  
  在卸下了直接进行职业教育的不可能之任务以后,法学院的教育便可以专念于完成法律教育的另一部分重要任务——素质教育。什么是法律的素质教育?我以为有三点:培养健全的人格,启迪理性的思维,熟悉专业的范式。

  
  健全人格的培养实质上不是法学院的特殊任务,甚至也不是大学的特殊任务,而是贯穿于各个层次的教育之中的根本使命。只是大学本科阶段对于人生观形成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法律职业又对从业者的人格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因此,人格培养成为不得不强调的法学院的重要使命。作为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起码的道德素养,具有诚实、敬业的品性,特别需要懂得尊重人、理解人,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客户。法律人的人格至少应当是积极的,而非颓废的;忠实的,而非投机的;务实的,而非虚幻的;自信的,而非怯懦的;有社会责任感的,而非自私自利的。此种人格培养,主要不在书本,而在生活,不在言传,而在身教。因此,这对法学院的教师以及领导者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不仅要重视个人修养对学生的影响,还需要努力塑造法学院的良好风气。

  
  理性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执业者而言不可或缺,也是在实践中学习实务经验必须具备的智慧。如果说人格培养包含了情商培养,那么,思维训练就是对智商的培养。成为优秀的律师、法官与学者都要有高度的智慧。智慧部分来自于天资,而后天有意识的训练和学习也是弥补天资的有用方法。这种思维训练的第一步是要有宽阔的视野,不能局限于法律的小圈子里,而要广泛吸收各种社会知识。知识是思维的素材,也是启迪思维的源泉,因为知识正是前人思维活动的成果。所谓勤能补拙,我想主要的意思大概在于学习知识可以借助他人的智慧来弥补自身智慧的不足吧。另外,法律以外的社会知识实际上是法律赖以生存的基础,也会直接对法律实践产生助益。比如,一位优秀的兼并与收购业务律师,必定要懂得一些会计学、产业结构和公司金融方面的知识。第二是要善于批判性地思考,善于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不受权威的、大众的或者既有的观念束缚。批判性思考是创新的源泉,而作为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一项重要的使命就在于促进制度的创新。胡适先生所谓的于无疑处生疑,不仅是治学之道,也是所有创造性活动的开端。第三,要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这是一种有逻辑的,分析式的理性思考方式,需要有意识地避免人类思维的某些固有的、不理性因素,克服各种主观化、情绪化因素对我们思维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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