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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来谈谈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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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复旦法学院80周年庆致《阶梯》

张巍


【全文】
  
  2000年在我即将毕业离开母校的时候,曾经回顾4年间在复旦法学院学习的经历,写了一篇《我们的任务与我们的计划》,实际上是对法学教育的期许。这些年来,先后在日本、美国的三所知名法学院求学,虽然没有着意考察法律教育问题,然而,身在其中,不期而遇的人和事攒凑起来,不免也会偶有感悟。特别近来看到国内不少有关法律教育问题的议论(如《法制日报》上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尴尬与突围》),于是也想再来说上两句,权作引玉之砖。

  
  法律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纵观近来各种针对法律教育的议论,归根到底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我想对于此,首先应当放下这样一种观念:法律教育是由法学院完成的,因此,法学院的毕业生就能够直接成为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是一门技术,甚至是一门综合性的技术,技术不是听几堂课就可以学会的,而是在不断的实践中习得的。技术不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是需要因时因事灵活应变的。这样一种实践的、多变的技术,从根本上说,不可能在理论的、体系化的课堂教学形式下完成。理论化与体系化必须抽象生活、剪裁细节,必然要以冷冰冰的书本和假惺惺的模拟作为载体。而法律实践是活生生的,是注重细节的。这种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决定了法律教育不可能由法学院单独完成。

  
  或许有人怀着这样一种迷思: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就是一种实务教育,假如我们把它拿来,就可以解决我们法律教育中理论与实务脱节的问题。不错,与目下中国的法律教育相比,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更为接近实际。不过,这种接近并非主要源自某种特别的教学设计,而是源自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其法律实践本身不会与书本上的法律原则大幅度脱离,其法律体系已经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其法学理论研究的实用主义取向。有这样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初到哈佛法学院时,恰好遇上日本东京大学前法学部的学部长菅野和夫教授来美介绍日本法科大学院改革的情况。对于这种仿效美国的改革,菅野教授认为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摒弃理论化教学,引入实务性教学。谁知其话音刚落,一位美国教授便问道:“我们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实务性的吗?在座的美国学生觉得是这样吗?”似乎美国的法学教授自己也并没有对所谓的美国式实务教育信心满满。日本的美国式法学院改革刚刚展开不久,其效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然而,我以为法律教育的改革恐怕是不可能由法学院单独完成的,因为法律教育必然要建立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上。换言之,假如我们真的要模仿美国的法律教育,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引进美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而这即使并非完全不可能,至少也不会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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