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本位的统帅下,人不是孤立的个体,强调人对他人的义务实现了人的社会性和归属性,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成为人权的突出价值。同时,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回避,也不能杜绝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占有更多资源的人和国家,就要承担更大的义务,而不是享有更多的权利。
人权法的义务本位,还意味着在公民(私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国家要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无论是消极义务或者积极义务,这正是今天人权保护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公约的真谛和强调的重点。
(三)现代法与义务本位
现代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其与传统法的一个根本区别是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圭臬,现代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权是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最基本要求,保护环境是保护人的发展条件,在现今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紧迫的情况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现代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对强势的公权力的制约、监督,对处于弱势的私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私权利的保护。对前者义务、责任的侧重,就是对后者权利的保护。
从以上的论述和举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环境法、人权法等典型的现代法强调个人对社会,对环境,对自然的义务,强调公权力对保护私权的义务,这对我们的现代法在很多重要领域和相当程度上是义务本位的论断,已经足够充分了。
中国传统文化不但强调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同时在自然的哲学上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苑囿,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站在这个高度去认识,人权就不单纯是以对社会的义务承担为基础,同时还要对自然界以及未来社会的承担必要的义务。只有这样的人权才是不狭隘的、非对立的、建设性的、可持续的人权。也只有秉承中国传统文化如此解释的人权,才应当成为普世性的人权。
观察现代法的进路和核心价值,会发现正是由于权利本位普遍化、神圣化而引发的对私利的过分追求,对主体之外的人和物(利益相关者、环境)的过分冷漠,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需要在法律上做出回应以规制之。而法律的对策,正是反其道而行之,以义务本位来防范权利本位的消极后果。义务本位的目的不是否定权利,而是通过对权利滥用的制衡,来实现和谐——这正是中华法系义务本位、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之所在。
【作者简介】
陈朝晖(
1977.8—),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政协锦州市古塔区委员会(法治组)委员,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城市经济与政策”高级培训班第五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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