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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

  
  义务承担为本,与儒家的自省文化有很大关系,所谓“吾日三省吾身”(《论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的“八条目”。修身作为连结认识论和政治论的中心环节,乃是认识世界、治国安邦的根本所在。君子应该常常检点自己,对自己严格要求,从内心的想法到外在的言行,是否符合孔孟之道,是否尽到了对国家、对家庭、对父母、兄弟、子女的义务。它是奉献型的,内省的,自律的,利他主义的。而权利本位,是另外一种文化的产物,它是欲求的,外张的,利己主义的。义务本位考虑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做到的我做到了吗?权利本位考虑的是,我应该得到的东西我得到了吗?有没有人在抢夺我的东西,侵犯我的权利?

  
  义务本位,常思己过,善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善待自然,也就是善待了自己(实现了成为君子、完人的人生目标),达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了社会的和谐。这正是和谐的含义,正是中国思想文化追求的理想境界和目标。

  
  三、义务本位,追求和谐对当代法的价值

  
  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制度选择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适宜与否之别。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制度,不能一概而论。改革开放30年来,权利本位的学术主张和立法实践都具有进步意义:一方面,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效率优先具有合理性,权利本位保障了高效率的实现;另一方面,在极权时代,权力、权利、义务三者都没有界限甚至其本身也根本不存在,极权的含义就是权力无所不在,群己无界限,私权(权利)被公权(权力)压迫,无存在或发展空间。因此,在民主法制建设之初,必须以权利本位来析出权力、权利和义务,实现向法治化现代国家的转型。开创权利文化,乃是从人治向法治迈进的伟大标志。可以说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viii] 和发展的必经阶段,但并不是其归宿和目标。

  
  在当代,已经世易时移。一方面,经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当前以及今后一段历史时期,经济发展已经不是第一要务,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愈益突显,这些已经足以要求价值观的调整和转换,改变权利本位作为法的中心价值的现状。另一方面,当权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乃至成滥觞之时,权利本位自身也就值得反思了。也许这样一个时代尚未到来,但第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权利本位并不能适用于一切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当代的一些新问题无力应对,或明显应对乏力。我们认为,当代法制中有些法律领域必须以义务为本位来构建。只有如此,才合乎其内在的逻辑和现实的要求,才是顺理成章的。例如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已经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ix]法律在这一领域只能是义务本位的,因为它单方面地强调企业的义务承担,并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此外,考察现代法两大重镇——环境法和人权法,更能有说服力地证明义务本位的当代价值。

  
  (一)环境法与义务本位

  
  我们首先以当代最突出的问题和最重要的法律领域——环境保护法和可持续发展为例,来阐述我们的观点。

  
  半个世纪以来,人与自然,与环境,与资源的关系日益紧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滥用、浪费等问题层出不穷。这种紧张状态要求有规则来规制,因此产生了环境法,其核心理念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对环境的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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