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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

  
  (四)权利本位的瑜中之瑕

  
  脱离了历史的现实固然是苍白、无根基的现实,走不出历史的现实也是停滞、无活力的现实。权利本位的历史功绩和历史局限是并存的,对前者过分的夸大亦难免失之偏颇。

  
  权利本位,令权利与义务清清楚楚,权利与权力界限分明。权利本位所衍生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于维系社会的高效运行裨益良多。它带来高效率的必然结果和经济的高速增长,由此富国裕民。可以说,在经济增长为目标的这一局竞技中,权利本位大获全胜。这也就成为其合理性的最有力和最直观的解释。

  
  但是,如果跳出经济增长的苑囿,权利本位便不再那么理所当然和无可厚非。经济增长的目标并不是其本身,而是为了人的发展和福祉。权利本位保障了人的自由、公平和秩序,但对人的幸福而言确是柄双刃剑,是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权利本位的法制环境中,个人追求私利理所当然,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国家和他人便不得干涉。在亚当·斯密的时代,尊重并保障自利的法律和政策确实促动了经济增长,个人不遗余力的利己追求也从整体上增加了国家财富。正是源于这一历史事实,西方模式成为成功的发展方向,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权利本位也被普遍认为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不二法门,被捧上圣坛。但是,如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权利本位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却常常为人所忽视或回避。在权利本位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下,作为个体的人成为社会的终极目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楚河汉界,界限分明。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缺少了关怀和温暖,社会秩序完全可凭借冷冰冰的契约维系,情感因素变得可有可无。人本是群居的生物,在权利本位的引导之下,却画地为牢,自我禁锢起来,虽然生存与安全无虞,归属却无从实现。故此,虽然西方模式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然而以幸福指数衡量的人民的幸福感却还不及许多发展中国家。2006年,英国“新经济基金”组织对全球178个国家及地区的幸福指数做了一次大排名,美国仅排在第150位。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生活幸福与财富数量的相关性很弱。[v]从而,权利本位完成其历史使命,也当理性回归。

  
  再者,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是与陌生人社会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意识。工业革命以降,经济飞速发展,商业交往增多,商品、资本、劳动等流动性日益增强。由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切远,陌生人社会取代熟人社会成为主要的社会存在形式。陌生人之间不需要情感维系,只要互不侵犯、相安无事就已足够。考察历史,我们会发现权利本位的勃兴与陌生人社会的成形具有同步性和内在联系。中国权利本位思想的发展,则与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的历程大体同步。市场经济发展之初,正是传统身份结构解体的时期。然而,随着高新科技发展,现代社会步入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向陌生与熟悉两个极端演进。与网络文化的延伸和普及相伴,网络搜索、网上视听、网络游戏、网上社区、网上聊天和网络学堂大有重构熟人社会之势。其影响不仅限于网络世界,而且作用于现实社会。网络空间的出现改变着社会生活,它同时也对作为人类社会维系规则之一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对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二、中华法系以和谐为目标的义务本位的积极价值

  
  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民族得以繁衍,国家得以延续,文明得以传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靠的是什么?首先我们可以用排除法,不是靠法律或法制,法律在中国从来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或主流价值。这是与西方不同的。在近现代的西方,宗教与法律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流价值和社会秩序的支撑者。而中国的儒学和礼教与西方的宗教有大致相同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与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密切关系一样,在中国,礼教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也很密切,甚至比西方更为密切。忠、孝、礼、义、廉、耻等儒学核心理念在中国传统法中,也是基本规范,礼与法的关系十分紧密,两者基本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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