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刑通常对囚犯产生社会和心理的影响。这些主要来源于对某些生活和长期刑的不确定性。冗长的剥夺自由和基本权利的缩减可能导致很多结果,包括不断增长的与社会隔绝、群居问题、失去人格、心理认同的转折,以及对刑事机构不断增长的依赖。而且,长期的监禁使囚犯失去责任感,同时增加了对监狱的依赖,从而影响了他们重返社会和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消极的应对机制导致情感和情形(境遇)能力的减弱。(UN document ST/CSDHA /24)
五、余论
如果一个刑罚没有任何阻止或者预防犯罪的效果,那么这种刑罚也就是报复,就相当于社会对违反其基本准则的带有数学性质的回应。因为,事实显示,死刑并没有真正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目的。科学研究表明始终没有发现有力的证据证明死刑比任何其他刑罚都更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联合国1988年对死刑和杀人罪概率之间的关系的调查。2002年联合国更新这个调查。其发现:“……接受适用死刑比适用较轻些的终身监禁在很大程度上威慑杀人罪的假设是不谨慎的。”{10} (P230)
法律在看待责任的时候,总是考虑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只考虑被告人应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忽略了被告人对被害人以及那些幸存者的责任。{11} (P35) 对犯罪适用刑罚是因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因犯罪受到伤害,所以国家要适用刑罚惩罚这种犯罪,或者说国家代表被害人行使司法权处罚危害社会和危害被害人的行为。但是,从社会角度看待责任时,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负有责任,由于犯罪使被害人及其家庭受到伤害和痛苦,由此滋生债和义务。死刑最终没能给被告人一个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承担责任的机会,哪怕是给予被害人家属精神上的满足。
死刑与终身监禁毕竟有质的区别,即使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人毕竟还活着。尽管没有人身自由,特别是行动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和约束,但思想仍是自由的,他们仍能读书、看电视、参与监狱中的社会生活,并非处于不可理解的悲惨境地,就像社会生活中的残疾人,没有人愿意选择过残疾人的生活,但是残疾人也可以有很好的生活。即便像美国那样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很残忍的犯罪行为人仍可以安全、舒适地在他的“花园”里享尽他的余生。这是报应的体现。
我们认为,废除死刑不一定非得找个替代措施。但是为了体现国家惩治严重犯罪的力度,满足公众在废除死刑后对严重罪犯重返社会的担忧,重要的是获得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刑罚人道化是一个漫长的逐步发展的过程,先逐步废除死刑,继而改革终身监禁刑,从而使刑罚轻缓化) 。终身监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但这种措施应该是允许假释的终身监禁,当然应设定一个较长的最低服刑期限。
死刑复核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在纠正错案或者不当适用死刑的案件中,确实能使死刑的数量下降,但这不是实质性的下降。要想达到实质性的下降,除了如一些学者建议的废除非暴力犯罪适用的死刑外,还应在司法实践中引进并广泛适用死刑的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