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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替代利弊分析

  

  (二) 罪犯改造评估问题


  

  关于罪犯评估以及终身监禁刑的调整问题, 1994年12月7日,英国内政大臣Michael Howard指出:“我确信,对那些终身监禁的囚犯,通过他们一生在监狱的生活,他们已经感受到了报应和威慑的效果,对那些终身监禁囚犯在监狱中待到25年的,将来要有一项额外的部长审查。这项审查的目的仅仅是考虑终身监禁囚犯是否应转变为一定期限的监禁。”{8} (P163)


  

  (三) 终身监禁刑经常出现短于监禁刑的协调问题


  

  有些是因为监禁期间精神或者身体出现不健康状况而保外就医,有的是因为表现尚好减刑所致。


  

  对于终身监禁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罪行的严重程度;二是公共的安全性;三是破坏的危险性,通过长期的羁押,应该说已克制了刚开始的破坏性。{9} (P166)


  

  终身监禁刑的执行,在欧洲不同国家执行的程序和期限各不相同,在奥地利平均是22年,在克罗地亚是20— 40年,丹麦最高到20年,爱沙尼亚最少是30年,芬兰平均是10— 15年,匈牙利平均是20— 30年,拉脱维亚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对最严重罪行最高到20年,德国法律规定是15年,卢森堡是15年,波兰最少是25年。相对而言,瑞典和保加利亚则是唯一两个彻底执行终身监禁的国家,但是在瑞典犯人可以向议会请求宽恕,保加利亚则是向总统请求宽恕。乌克兰虽然也是坚决执行终身监禁的国家,但是犯人在服刑15年后可以向总统提出宽恕。{9} (P160)


  

  (四) 终身监禁刑如何符合罪犯处遇国际标准问题


  

  终身监禁应符合罪犯处遇国际标准。《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禁止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与刑法的改造功能相矛盾;第10条第3款规定,终身监禁没有返回社会的机会事实上否认了刑法教育和改造的功能。1994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报告指出,国家应考虑终身监禁方面的一系列建议。报告指出,刑事政策是为了保护社会确保正义才适用终身监禁刑,而且只能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有机会上诉、赦免或者减刑。国家应提供释放的可能,并对真正的危险犯罪人适用特别的安全措施。该报告还包括强调羁押条件、培训、处遇和审查程序以及释放的一系列建议。(UN document ST/CSDHA /24)此外,囚犯待遇最低标准第12、13条规定,对终身监禁罪犯提供有关的处遇,特别是《经社理事会公约》第11条规定的食品、足够的生存标准等,最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和教育标准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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