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替代的后遗症
终身监禁刑应该说满足了法律的功利性和平等性。但是,终身监禁刑对不很严重的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适用也在不断增加。在美国,终身监禁刑适用于毒品犯罪,以及依照一些州使用的“三击规则”(‘three strikes’rule)终身监禁也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在美国, 4%适用终身监禁的囚犯是因为实施毒品犯罪。
事实上,在一些国家适用的终身监禁中止了死刑的适用,那些在死囚牢里囚犯将服不确定期限的监禁刑。有些终身监禁刑也主要适用于一人犯数罪情况下的并罚产生的结果,如南非数罪并罚没有上限封顶,几项罪行的量刑累加起来,会与终身监禁刑相同,甚至羁押的期限比终身监禁还长。{1}
死刑的废除或者死刑的替代措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后仍遗留问题,即如何在犯人服刑一段时间后,对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以便调整其羁押时间。德国终身监禁的做法是在终身监禁罪犯服刑15年后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释放或者继续羁押。
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一种不人道的处罚方法,欧洲在废除死刑过程中尝试的替代措施无一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废除死刑,不仅仅是改变现有法律,还有改革现有监狱制度的问题。监狱政策在废除死刑前后应该有很大的变动,因此,死刑的废除或者死刑的替代措施的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但不应使死刑改革者却步,而是提醒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一) 监狱人满为患问题
英国1957年通过了《杀人法案》,规定某些种类的谋杀适用法定的终身监禁刑; 1965年《谋杀法案》(废除死刑法案) ,改变了终身监禁的性质和意义。
英国专家在英国刚刚停止适用死刑时指出,停止死刑的适用会使英国监狱平均每年增加5个终身监禁囚犯。但是,到了1969年,监狱已经感到了终身监禁囚犯增长的压力。1990年贵格欧洲事务委员会(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做的一份独立调查显示,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终身监禁囚犯已达3054人,超过当时西欧所有国家(除了瑞士、马耳他、圣马利诺和列支敦士登)之和。{8} (PP18-19)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对严重犯罪适用终身监禁刑的数量从1994年的3192人增加到2004年的5594人,在这10年期间,终身监禁刑的适用量增加了75%。(Home Office, 2005)在美国,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与1992年相比,到2003年已经增加了83% ,囚犯从70000人增加到128000人。结果在州和联邦的监狱中每11 个人中就有1 个人是终身监禁刑。(Maueretal., 2004)
在南非,适用终身监禁刑的数量从1995年的443人增加到2005年的5745人,与10年期间增长了60%的监狱人口相比,终身监禁刑的增长量超过了1000%。(Giffard and Muntingh,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