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替代利弊分析

  

  美国运用人身保护令作为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项措施,同时呼吁《宽恕法案》的广泛适用。在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美国并不是一上来就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是运用诸如加州的所谓“三振出局”法律。该法律得名于美国棒球规则,即在棒球的进攻中,如果在本垒上进攻一方的打击手被投手投出三个好球, 习惯中被称为“三振(three strikes) ”,则该打击手就要出局(阵亡) ,换下一个打击手上阵。顾名思义,就是如果一个罪犯犯下三次重罪(通常要求是暴力重罪) ,就要予以严惩。在实行三振出局规则的大多数州中,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罪犯犯下第三次重罪时(三振) ,就自动适用终身监禁(出局) ,并且这种终身监禁必须要在25年后才能获得假释的机会。{5}


  

  (二) 南非经验:纳尔逊·曼德拉在南非废除死刑过程中采取的替代措施不是用另一种刑罚,而是一致通过的《宽恕法案》(Act of Mercy) 。{2} (P96) 1995年6月6日,南非宪法法院通过违宪性审查判决普通刑事犯罪可适用死刑的规定违宪; 1997年12月19日,南非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了所有规定死刑的法律规定,从实体法方面彻底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从整个过程看,宪法诉讼模式的违宪审查方式、生命权及相关人权入宪、国际人权法及外国的有关法律与判例的直接引入是南非法律中废除死刑的几个重要特征。{6}


  

  (三)日本经验:日本政府坚持保留死刑,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既不违反宪法, 也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还是判处终身监禁刑较多。曾反对废除死刑的日本律师协会目前呼吁采取死刑替代措施,并引发对死囚犯不人道待遇的关注。2002年11月,日本律师协会在发表呼吁延缓死刑执行的公开声明后,提出了一个延缓执行法议案和对死刑的重要评论,但并没有出现废除死刑的结果,这说明即便在法学专业人士中,还有很多人强烈坚持保留死刑。{7} (P229)


  

  当然,在大多数国家,只对最严重的犯罪,如杀人等才判处终身监禁。


  

  二、中国立法将死刑规定为可选择性的刑罚


  

  通过立法将死刑明确规定为某些严重犯罪中选择性的刑罚而不是法定的惟一可适用的刑罚,这种刑事立法模式可以使法官在量刑时留有选择的余地,并就是否应适用死刑作出准确的裁量。中国刑法典规定了68种罪行可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68种死刑罪名具体分布在刑法分则九个章节之中,以下我们逐一分析各章中关于死刑刑罚的规定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