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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金额“商值”

  
  另一方面呢,具体犯罪金额标准是由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只需报最高司法机关备案(注:不是审批,也即只要各省级司法机关确定后,将结果报上去即可),实际上,各省级司法机关是在限制条件下,行使确定犯罪金额的司法解释权,也就说,对犯罪金额的司法解释被分解为两块,即犯罪金额的范围确定权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具体标准的确定权由省级司法机关行使。

  
  3. 难题之二:在空间维度的公平上,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同样是盗窃2000元钱,在上海,大家可能认为,钱不多,无非就是几天的工资,就这点钱,让盗窃者坐牢,可能有点冤。可在贵州,大家就可能认为,这可是1—2个月的工资,或者是一个农民半年甚至一年的收入,不判几年刑,是说不过去的。犯罪金额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司法机关在指定范围内确定,照顾了我国现阶段发展不平衡问题,从而体现了犯罪和刑罚在省际之间的公平性。如果全国统一适用一个具体标准,无法体现各地由于发展水平差距带来的对犯罪的容忍度的差异。

  
  但是,问题是,在同一个省、自治区和重庆市内(其它直辖市区域内不存在巨大的不平衡问题),发展的不平衡性照样存在,且不比省际之间的差距小,就拿我所在的四川省来说吧,2008年成都市人均GDP为35354.3元,而同年,巴中市仅为5617.7元,两者相差6.3倍。它们适用同样的犯罪金额标准,犯罪和刑罚的公平性是得不到体现的。

  
  同时,省级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金额时,主要的是考察本地的经济、犯罪状况等因素,甚至会受到本地党委、政府政策取向的影响。对实现省际之间在犯罪金额上的公平,虽然要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作比较,但是,宏观层面上来综合审视是不充分的。

  
  4. 难题之三:在时间维度的公平上,经济进一步,刑罚重一分

  
  具体犯罪金额一但确定,必然要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长期有效,这是法律稳定性的必然要求,不可能一年出一个标准。

  
  但是,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各地都以1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差不多8年就翻一番,有的地方更快,差不多5年就可以翻一番。同时,物价在上涨、人民币在贬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大概10年内人民币就要贬值一半。一个在变,一个不变,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过几年就变成“数额较小”了。其结果呢,是刑罚重刑化了。

  
  为了应对“情势变迁”,具体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擅自”提高构成犯罪的起点金额和适用上一档刑罚的起点金额。比如说,按照司法解释,贪污、受贿5000元是就构成犯罪,可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退回脏款,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而大家也心知肚明,不去较真,其结果是以5000元为构成贪污受贿起点金额的司法解释被虚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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