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金额“商值”
杨敏文
【全文】
引入数学工具对增强刑法学的科学性是有益的。有的犯罪,如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侵占等,犯罪金额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标准。犯罪金额“商值”,能够更为科学地描述犯罪事实,反映社会的容忍度和刑事责任的大小,准确地映射出刑罚的轻重,从而克服现行规定在空间上的不公平性和在时间上的不稳定性。本文拟将“商值”这一数学概念引入犯罪金额计算中,并对其利弊进行探讨,以求指正。
一、现行犯罪金额规定面临着的几个难题
1.现行犯罪金额表述方式
《
刑法》对犯罪金额只作概念性的规定。即在《
刑法》分则中,对犯罪金额只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规定。至于它们各是多少,需最高司法机关(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同)作出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一般都采用“绝对金额” (注:以元为单位的犯罪金额,为了便于叙述,作者姑且这样称之,下同)框定范围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如《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范围为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范围为10,000元至30,000元。同时规定:“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法这一解释方式,旨在针对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由各高级法院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解决刑罚轻重与当地的发展水平、犯罪状况、社会容忍度相吻合,保证刑罚的公平性。
但是,这种表述方式,面临着以下三个难题。
2. 难题之一:司法解释权被分解为两大块了
如果较真的话,灵活性规定实际上分解了司法解释权。法律只将司法解释权授与最高司法机关,至于最高司法机关能不能再授权,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行的。我们知道,就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则可为,对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则不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