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上)
杨立新
【摘要】 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有无过错,于确定赔偿责任上应当有所区别,例如无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国法规、规章中有了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但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者未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全部赔偿;限额赔偿
【全文】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该草案从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用了大量篇幅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其中多数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中,如何处理法律规定的限额赔偿问题,是我国侵权法并没有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必须着重解决,否则,《侵权责任法》无法实现各方利益的公平配置,也不能体现民法矫正正义的职能,对此必须加以说明。
一、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有无过错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关系重大
按照通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也就是不问过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构成侵权责任[1]。
这样的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是针对侵权责任构成而言;在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时候,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究竟有过错还是无过错,是不是和侵权责任构成一样,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采用同样的赔偿标准呢?
对此,我国司法实践真的就是采取这种“无所谓”的态度,无论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失,都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都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