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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下)

  

  按照上述实际情况观察,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限额赔偿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上基本上就是按照限额赔偿的,很少有其他做法,即使法官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但也仍然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只能按照规定限额赔偿。至于受害人一方主张全额赔偿的,则法官不予支持。


  

  2.其他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责任的赔偿问题


  

  在除了上述限额赔偿规定之外,其他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则一律按照全部赔偿原则进行,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就都实行全部赔偿,无所谓限额赔偿一说。例如上述吴某诉北京地铁一案,如果不是由于受害人吴某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地铁企业当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地铁不是铁路运输企业,而是城市公交企业,由于其是高速轨道运输企业,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参照铁路企业的规定,为无过错责任,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确定赔偿范围上,司法裁判却因没有限额规定而判决全部赔偿,不参照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规则而予以全部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样都是无过错责任,有的是限额赔偿,有的是全部赔偿;有限额赔偿的就一律限额赔偿,没有限额赔偿规定的就一律全部赔偿。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3.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责任问题


  

  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因为铁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以及海上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之外,其他并没有规定。那么,应当对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责任,究竟是限额赔偿还是全部赔偿,似乎也很明显,当然也是全部赔偿。不过,既然是无过错责任,对于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都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似乎也不公平。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与侵权赔偿


  

  在海上运输损害赔偿中,限额赔偿的规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旅客起诉侵权责任,并且能够证明海上运输营运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是应当有所区别?如果不加区别,一律实行限额赔偿,在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的平衡上,是有失公允?而对于营运者无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予证明都承担一样的责任,也不公平。因此,如果受害旅客能够证明营运者具有过失,并且依照侵权责任起诉的,应当适用全部赔偿责任的规则,而不适用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则,似乎更为合理。至于造成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由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当全部赔偿,而不是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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