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罗马法的财产并吞制或管理共通制为家父制夫妻财产制的典型,其随着家父长权的弱化而相次的被废除。在尊重个人人格独立的核式家庭中,具有家长制色彩的夫妻财产制已无栖身之所,夫妻的身份关系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平等关系。妻子既已具有与丈夫同样的独立人格,其在经济能力上亦应为独立。否则,尊重妻之独立人格亦毫无意义可言。[25]夫妻间人格独立和经济能力独立并不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薄弱,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正如学者所言,“从夫妻财产制之变迁过程中,亦可窥知妻之地位随着社会的进化而不断的向上,而此种趋于男女平等之倾向乃是世界性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事实”。[26]
三、现代婚姻财产制的应然选择:“封闭式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二元模式
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基本形态。前者以夫妻别体为原则,后者以夫妻一体为原则。采分别财产制的学者认为,夫或妻人格独立、经济地位独立,别产制是必然的选择;而采共同财产制的学者则认为,婚姻是男女的自愿结合,双方应当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方所受之财产利益必然为双方共有。在男女经济能力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共同财产制更适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财产利益。究竟哪种财产制的采用有利于夫妻平等的实现,事实上并不绝对,两种制度的目的功能均表现为追求实现夫妻财产利益的实质公平,但是其忽视了夫妻的自主选择权。现代西方多将婚姻理解为夫妻双方自由约定的长期契约[27],平等原则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完美体现即为夫妻契约财产制。在此制度下,平等的夫妻有权行使自主选择权,对自己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法律应当对所达成的夫妻财产契约给予充分的尊重。
当然,夫妻财产契约的任意约定可能导致双方财产权益的不公分配,因此仍需要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作出类型化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与之适应的财产制度。下文是笔者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契约概念及其种类的简要说明,同时试图证成现代婚姻财产制度应为“封闭式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二元模式的合理性。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概念及其种类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或夫妻财产制契约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之适用,以契约的方式所选定的财产制。选定夫妻财产制的契约称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就其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关系所达成的合意。因此,夫妻间订立财产制契约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更为确切的说,它是一种契约行为,是一种带有强烈身份性质的特殊的财产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