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制度设计是对妻之财产利益保护的必然回应
嫁资制、婚娶赠与制以及妻之特有产制是缓和夫权绝对与妻子无财产保障的几种典型的制度安排。即便在早期的有夫权婚姻中,嫁资的所有权被丈夫取得,但其作为家长对女儿因出嫁而丧失继承权的补偿,实际上有使女儿到夫家后的生活得以保障的功用。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嫁资的享用和经管是收到限制的,例如《关于惩治通奸罪的尤利法》早就禁止未经妻子同意而转让嫁资土地。因此,便有“尽管嫁资在丈夫财产中,但它是属于妻子的(Quamvis in bonis mariti dos sit,mulieris tamen est)”这样的表述。[20]在后期的无夫权婚姻中,夫对妻的嫁资不享有所有权则更有利于妻之财产的保留。婚娶赠与是为补足嫁资制的缺陷而出现的,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是对女方带嫁资到男方的一种回应,甚至出现了优士丁尼一世时“婚娶赠予必须与嫁资等额的规定”。[21]此时,妻子虽不对该赠与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法律规定妻享有赠与财产的法定抵押权。至于妻之特有产,妻直接对保留的特有部分享受所有权,体现了当时社会条件下对妻之财产利益可能尽到的最大保护。
3、家族形态演变与夫妻财产关系发展的内在契合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变迁,罗马家庭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家庭基础和国家社会支柱的家长权力被削弱,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罗马妇女从父权与夫权之下“解放”出来,地位日益提高。[22]这种变革导致了两方面的深刻影响:一方面,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得益于罗马时期女子身份的逐渐升格,对弱势妻子财产利益的保护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在罗马家庭逐渐被国家挤垮和溶解的同时,自然家庭得到了真正的发展,这种家庭关系因此而上升为法律关系,自然家庭逐渐替代了庞大的宗亲家族。随着家庭单位的逐渐缩小,后期的罗马的自然家庭已然与现今意义上的家庭趋于一致。在这个过程中,罗马家庭经历了从大家族到核式家庭[23]的转变。隐约可显的是,家族形态演变与夫妻财产关系发展存在某种内在的契合,即现实的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所导致的原有家庭权力结构的消解,以及由此引发的女性人格的不断上升。在某种意义上,大家族形态向核式家庭演变的进程,成为罗马夫妻财产关系发展的助推器。
(二)罗马夫妻财产关系的现代启示:平等原则是核式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必然选择
社会秩序的变化影响家族秩序的变化,从而规范家族秩序的法律亦随之有异,社会秩序由古罗马的义务本位社会演进到现今的权利本位社会[24],法律亦由罗马法演进到市民法。区别于罗马法的以家父长为中心的理念,市民法更多地体现的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