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马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罗马的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以作为夫妻为目的而实行的同居,即以生育和抚养子女并在所有方面建立一种持久而亲密的合伙关系为意愿的同居。这种意愿被罗马人称为“婚意(affectio maritalis)”,相反的,优士丁尼给姘合所下的概念即是不具备“婚意”的男女之间的稳定同居。[5]历史地看,在初期罗马法上所承认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妻须服从夫权的严格婚姻;另一种是不用服从夫权的自由婚姻。在严格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时,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从而妻之财产为夫之财产所吸收,具体包括妻之婚姻前所有之财产及婚姻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到之财产均归属于夫所有。因此,于严格婚姻时,并无所谓夫妻财产制之存在。惟因妻之财产为夫之财产所并吞,故勉强称之为财产并吞制。[6]到共和国晚期,最初适用于外邦人的自由婚姻(又称无夫权婚姻),成为最通行的婚姻形式。[7]在这种婚姻中,妻子在不承受丈夫的夫权的同时,也不享有对丈夫的继承权,夫妻双方由此形成分别财产制。[8]正因如此,在罗马法严格婚姻向自由婚姻过渡的过程中,一个明显的昭示是妻的人格也处于不断的上升,而与此相互对应的夫妻间财产关系安排也更侧重于保护妻一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初始的严格婚姻时期,古罗马也已经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妻的财产利益,典型的诸如嫁资制、婚娶赠与制以及妻之特有产制。
1、嫁资(嫁奁)制
在罗马法中,嫁资必须以结婚为前提,故在上述所称姘合情形下不会存在嫁资。从最早时代起,妇女在出嫁时自己带到丈夫家一笔财产或特有产(任何种类的财物、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甚至于撤销某一债务的权利),似乎从那时起人们就习惯称此为嫁资。[9]在后来向摆脱“夫权”约束的自由婚姻的过渡过程中,设立嫁资这一习惯同婚姻的其他形式一样继续保持着。不同的是,嫁资设立的目的在此发生了转换:在有夫权婚姻中,嫁资是家长对女儿因出嫁而丧失继承权的补偿和女儿到夫家后的生活保障;而在“无夫权婚姻”中,嫁资则是对女儿婚后生活和抚育子女的一种资助。[10]因此,虽然初生于贵族家族间婚姻的嫁资常是名誉和礼仪方面的要求[11],但其制度本质更多体现的是对父权(夫权)至上的家庭权力结构下弱势妇女的利益保护问题,这在解决离婚后妇女的主要生活来源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与嫁资制相匹配的是,罗马法规定妻于夫之总财产上有优先权,以担保其嫁资返还请求权。[12]
2、婚娶赠予
婚娶赠予是指丈夫或丈夫的家长对妻子的赠予,这是从买卖婚中的价金、男方在订婚时支付的聘礼发展而来的,其目的在于调整男女双方在夫妻财产上的不平衡,以弥补妻子在结婚时交付嫁资却对丈夫不享有继承权的不公状态。[13]这类赠与在罗马法上早就得名为“婚前赠与”,是因为起初设定婚娶赠予只是习惯上的做法,且法律禁止夫妻间的赠与。到了优士丁尼一世,第一次规定婚娶赠予可以在婚后设定,并改名为“结婚赠与”。虽然婚娶赠予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予,但是一般来说并不转移财产,婚后也由丈夫管理,妻子对婚娶赠予仅享有用益权。婚前赠与的情形下,没有结婚的事实将导致被赠与的财产一律归丈夫所有;婚后设定赠与的,因妻子的过错而离婚的,也是如此,但丈夫对该赠与物无转让处分的权利,而是把所有权保留给子女。[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