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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夫妻财产关系的现代启示

罗马法夫妻财产关系的现代启示


林恩伟


【摘要】古罗马的家族形态从大家族到核式家庭的演变过程中,父(夫)权至上观念逐步向夫妻平等身份关系过渡,诸如嫁资制、婚娶赠与制以及妻之特有产制等体现夫妻财产关系性格转变的特殊制度的发展即是明证。罗马法夫妻财产关系的变迁,揭示夫妻平等原则将成为后世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原则。然平等原则在现代夫妻财产制的适恰安排,即是尊重夫妻的自愿意志,依循契约财产制基本形态下的“封闭式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夫妻财产制二元模式。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核式家族;约定财产制;封闭式约定财产制
【全文】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1]作为婚姻所发生的最重要的财产上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基本生活,同时与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因而至古罗马始便受到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视。本文便以古罗马的夫妻财产关系为切入点,详细考察罗马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并试图从中找寻其对后世夫妻财产制构建的借鉴意义。

  
  一、古罗马的夫妻财产关系

  
  (一)古罗马家族形态概述

  
  古罗马的家庭来源于罗马原始社会的氏族,是为社会秩序和防卫目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本义上的罗马家庭(familia或familia iure proprio)是单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庭秩序更高的宗旨。[2]家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在外观上是一个庞大的宗亲家族团体,与城邦间的政治权利的传递仅通过作为家族惟一代表的家父来完成。故此,除去家父之外的家庭成员均为家庭属员,他们一部分是“家子”或“父权下的子女”,另一部分则是奴隶,均属于“他权人”[3],共同处于家父权辖治之下。在此,必然会产生一种家子已经成年结婚而自行组建家庭的情形:由于家子因未脱离家庭,其仍处于家父权之下,又家子因结婚而自然取得夫权,此时家父权与夫权遂生分离。换言之,未脱离家庭的结婚家子仅具有夫权,而不具有父权,其组建的家庭也就不具有罗马家族的政治参与功能,因此还够不上完整意义上的“家”。

  
  正是由于组成家庭的基础不同,学者多将罗马的“家庭”划分为两类[4]:一是罗马家庭,它作为罗马社会组织与罗马的政治机制紧密相连,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制度;二是于夫权而产生的自然家庭(又称家社会),目的在于以维护两性间关系的伦理秩序、繁衍和子女教育,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制度。下文在论述罗马家庭的夫妻财产关系时,采取以自然家庭为主要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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