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保安自行刷卡开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第一,关于连问数遍“找哪位”却故意不予回答的行为。这种现象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我们的询问没有传入门口保安的耳朵。看似荒谬,实有可能。但是我们已经连问数遍,这也就尽到了一定注意义务,保安不能再以“没听见”为由而自行刷卡。其二,门外人故意不答应。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起到“突击”的效果,防止屋内的人在得知敲门者身份或意图后将违章电器迅速藏起。这无疑就属于具有“侵犯故意”了。话又说回来,倘若你保安本就没想着要“自报家门”,敲门又有何意义?第二,关于敲门后自行刷卡开门并直接进入房间的行为。这种行为认定为“侵犯”也是无可置疑的。对住宅侵犯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以虚假语言骗开房门突然闯入,如著名的延安“夫妻黄碟案”中的警察;一是直接闯入,如昨晚的保安。至此,我们大致上已经可以认定,昨晚保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住宅的侵犯。
问题说到这里并未完结,因为法理上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于,法上的权利都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倘若保安们存在合理的法上的依据而走进我们的宿舍,那也不能视为构成对住宅的侵犯。这种合法依据,有还是没有?《
高等教育法》第
41条对高校的职权做了列举:“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从中很容易解释出高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权,但却难以解释出高校可以这种颇显恣意的方式实施管理行为。即便是作为兜底条款的(六),也很难让这种恣意自圆其说。也许会有人从特别权力关系的角度加以反驳,但问题是这里已经上升至
宪法权利的范畴,用一个行政法学的理论进行解释似乎并不合适。由此,学校出于用电安全的考虑没收违章电器的行为足够正当,但却不能掩盖其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侵犯学生住宅不受侵犯权的非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