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母校,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呢?
郑毅
【全文】
作为一个打算以
宪法与行政法为业的人,我一向对于
宪法上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颇为关注。记得
宪法第
39条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是昨天晚上,笔者敏感地发现自己的住宅不受侵犯权似乎真的被侵犯了。
不知道从学生时代走过来的人是否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其实事情的过程并不复杂。晚上8点左右,笔者寝室的三个人都在屋里忙自己的事情,突然传来敲门声。询问了数次“找哪位”却无人答应,接着惊人的一幕上演:外面的人直接用房卡(后来知道是宿舍楼值班员那里的“万能房卡”,可以刷开全楼任何一间宿舍的门)刷开了寝室房门,一名保安在我们三个人错愕的眼神中悠然进屋环视一周,说了句“不要使用违章电器”,便又悠然地踱了出去,手上还晃着七八个大概是之前从其他宿舍收缴来的电热水壶。
房门重新关上了,笔者的心情却再难平静。脑子里浮现出来的,正是
宪法第
39条。
其实,对于保安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毕竟国庆临近,而北京高校宿舍的用电安全又一向颇为令人头疼。故而在国庆放假前检查一下宿舍的违章电器本来无可厚非。然而问题是,这种直接开门闯入宿舍的做法是否合适?严重些说,是否侵害了作为住宿者的学生的住宅不受侵犯权?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必须澄清两点,一是宿舍是否属于
宪法或法律所指称的“住宅”?二是保安未经允许直接进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
首先,学生宿舍成为“住宅”的可能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住宅”作出明确的解释。似乎最高法在对
刑法上的“入室抢劫”问题做出解释时,持有公共宿舍不作为“室”予以理解的观点。但是这里探讨的问题同“入室抢劫”的“室”相差甚远。那么学理上又作何解释呢?
宪法权利学者周伟教授曾指出:“居住的处所并不限于个人的居所……实质上是指个人的居住空间,即这里所指的住宅,其范围不仅是指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的居所,而且也包括各种类型用于个人生活目的的房屋,无论其法律属性属于所有、租赁、合法占有或非法占有,也无论其使用的性质属于住所、休假住所、宾馆、临时住所,甚至商业主所……”(参见周伟:
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根据笔者的理解,成为“住宅”的条件主要有如下两个:一是为了日常生活用途,二是相对与外界而言有一定的封闭性和较为明确的范围界限。除此外,无论对居住房屋的占有是源于所有还是租赁,无论该房屋的性质是家庭住房或是旅店或是其他,都应当受到
宪法第
39条的保护。那么,高校学生宿舍是否属于住宅呢?满足“日常生活用途”的条件自不待言,关键是是否满足第二个条件?笔者以为这应当分情况讨论。其一,目前许多高校的学生宿舍是筒子楼,即每层学生公用一个水房和卫生间,这种筒子楼里的宿舍很难称得上是“住宅”,因为相当一部分生活行为(洗漱、如厕)是在房间之外的地方完成的,此时的宿舍就稍微欠缺“一定的封闭性和相对明确的范围界限”的要件。其二,许多新近建成的宿舍楼,内部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每个宿舍都自带卫生间,除吃饭外绝大部分的生活行为都可以在房间内完成。因此这种楼即使男女生混住也不会造成过多的不便。这样的宿舍房间,完全满足对于“住宅”的界定,因此居住者应当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笔者所住的宿舍就属于这一类。单从这一点来看,昨晚保安自行刷卡入室的行为已经具有侵犯包括笔者在内的三名室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嫌疑。